長江日報融媒體2月10日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牛騰州)比特幣是一種既無財產屬性也無交換價值的虛擬財產,因人為炒作,價格劇烈波動,近幾年在部分國家成為較流行的“投資”,也吸引了國內一批人投身于此。10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漢陽法院了解到,審理的武漢市首例比特幣盜竊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2016年,從事pos機推銷工作的黃某與家住漢陽的被害人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得知70歲的劉某尋求投資理財途徑,黃某就給劉某介紹了一些平臺。2017年7月,黃某找到劉某,游說其參與比特幣投資。劉某因前期在黃某介紹的投資平臺上取得了一些收益,故而比較信任黃某,但因其不擅長操作電腦,黃某遂幫助其注冊郵箱并在國外某交易平臺上買入0.22個比特幣。通過此途徑,黃某掌握了劉某比特幣錢包的賬號和密碼。
2017年12月21日,黃某在武漢市硚口區(qū)一網吧內,使用上述賬號和密碼,從劉某的比特幣錢包中盜取0.22個比特幣轉入自己賬戶,并在交易平臺轉手后獲利人民幣24000元。
次日,劉某發(fā)覺自己的比特幣不見后急忙找到黃某,黃某承認是自己把比特幣轉走了,并承諾會還給劉某24000元。但直到2018年3月,黃某仍未還錢,劉某遂到派出所報警。2018年3月14日,黃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后據黃某交代,其是因快過年了,手頭沒錢才動了貪心,所獲贓款一部分已被用于還債和個人消費,另一部分投入了一個理財平臺,但因理財平臺爆雷而無法取出。該案經漢陽法院審理,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所得贓款也被判繼續(xù)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劉某。
據了解,此前國內一些盜竊比特幣的案件,有的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定罪,本案為何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據承辦法官鄧瑋介紹,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是通過侵入或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數據,黃某并未采取侵入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賬號密碼,而是通過其幫被害人申請賬戶的便利條件從而掌握了賬號密碼,并進而秘密竊取了被害人擁有的比特幣,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