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不到一個月的寶馬車,深夜被大貨車撞壞。車修好后,車主小李認為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起訴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賠償車輛貶損費、鑒定費和交通費約8.1萬元。日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小李交通費2000元,駁回其他請求。
2016年8月的一天,小李把寶馬車停在口區(qū)南泥灣大道旁,深夜突然被倪某開的大貨車撞壞。倪某被判負事故全責,為小李墊付了維修費。車雖修好了,想到才買一個月的寶馬車成了事故車,小李仍感覺心里憋氣,于是找到某車損鑒定機構,鑒定結果顯示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7.3萬余元。在修車的20天里,小李還花了6000元租車代步。
小李認為,上述損失都是肇事方造成的,應由倪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2016年11月,小李將倪某和保險公司起訴到口法院,要求賠償車輛貶損費、鑒定費和交通費8.1萬元。法院認為,小李要求的車輛貶損費和鑒定費并不在法律規(guī)定賠償范圍內(nèi),不予支持。同時,考慮到交通事故對小李出行造成影響,以每天交通費100元計,保險公司應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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