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一男子鑒定發(fā)現(xiàn)腦癱兒非親生 起訴離婚要賠償
2017-03-10 18:36:00 來源:湖北日報

  懷疑妻子婚前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帶7歲兒子做親子鑒定,結果顯示自己和兒子無血緣關系。丈夫王先生一怒之下將妻子曹女士訴至法院,以妻子有過錯為由訴請準予離婚,除要求妻子返還孩子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外,還要求給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

  近日,巴東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準許王先生與曹女士離婚,非婚生男跟隨曹女士生活,由曹女士返還王先生小孩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32119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未婚先孕,丈夫做鑒定發(fā)現(xiàn)兒子非親生

  王先生比曹女士年長11歲。2005年,時年16歲的曹女士經(jīng)人介紹與王先生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曹女士在與王先生分手后因意外懷孕??紤]到自己未婚先孕的事情敗露后會給家人抹黑,曹女士遂主動與王先生復合,并于2009年4月登記結婚,但其并未將自己已懷孕的情況告知王先生。同年9月8日,曹女士生育一男孩,取名小明(化名)。隨著小明的成長,王先生和曹女士漸漸地發(fā)現(xiàn)小明思維遲鈍,與別的小朋友不一樣。小兩口帶著小明輾轉各個醫(yī)院檢查,最終確診小明患有先天性腦癱,生活不能自理。而且醫(yī)生還預測小明的生命將在十幾歲時定格。聽聞醫(yī)生的診斷,王先生和曹女士仍然不甘心,多次帶小明赴外地大醫(yī)院治病,高額的醫(yī)療費用讓本就不富裕的二人負擔更重。

  2012年初,曹女士即外出務工,王先生則在家照料小孩。2013年4月,曹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撤訴,但雙方自此分居生活。王先生本著一切為了年幼孩子的想法,一直遷就、忍讓。2016年6月,王先生在帶小明外出治病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血型與小明不同。將信將疑之下,王先生帶小明到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鑒定,最終確定王先生與小明非親生父子關系。

  訴請離婚,要求妻子付5萬元精神損失費

  親子鑒定結果讓王先生對婚姻徹底絕望,但王先生為了維護家庭依然有意與曹女士和好,但卻遭到了曹女士的拒絕。王先生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小孩歸曹女士撫養(yǎng),并要求曹女士賠償小孩醫(yī)療費、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曹女士未申請對“王先生與孩子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庭審時,王先生和曹女士就解除婚姻關系、小孩撫養(yǎng)、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協(xié)議,但對返還小孩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及給付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產生分歧。庭審后,王先生的母親將懷抱里昏睡的小明遞給曹女士。當曹女士抱著小孩步出法庭后,王先生流下了淚水。

  法院判決,女方有過錯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曹女士同意王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王先生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與小明不存在親生父子關系,曹女士沒有相反證據(jù)且拒絕進行親子鑒定,依法可以推定王先生的主張成立,即王先生與小明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子關系。據(jù)此,小明應由曹女士撫養(yǎng),王先生不給付撫養(yǎng)費。因王先生非小明的親生父親,故對小明沒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雙方婚后為撫育小明所開支的費用,曹女士應適當返還。曹女士的行為給王先生造成較大傷害,應給付一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鑒于小明的病情,考慮曹女士獨自撫養(yǎng)小明確有較大經(jīng)濟壓力,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適當調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王先生與曹女士離婚;非婚生男孩小明由曹女士撫養(yǎng),王先生不支付撫養(yǎng)費;曹女士返還王先生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等共計32119元;曹女士支付王先生精神撫慰金1萬元。

  宣判后,王先生和曹女士均未上訴。(通訊員李小俊 譚元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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