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學他人捕鳥賺外快,殊不知捉了鳥也“網住”自己。3月6日,王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當陽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
去年冬天,家住當陽育溪的王某聽說捕的小鳥可以賣錢,在沒有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禁獵期內用粘網、誘捕器在自己家附近捕鳥42只,并相繼賣出。經鑒定,涉案小鳥為小鹀,屬于國家保護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地方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國家保護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三有動物),承辦法官提醒百姓,切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楊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