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張某參加公司組織的攀巖培訓,如廁時摔傷致殘,后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今悉,硚口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與所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公司向張某支付工傷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7.3萬余元。
張某今年42歲,2012年入職武漢一家貿易公司下屬超市當營業(yè)員。2013年7月18日,公司組織員工前往湖北省蘄春縣藥王谷進行攀巖培訓。張某在上廁所時不慎從山上滾落到山下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3次,共190天,花費醫(yī)療費14.7萬余元。公司支付了8.5萬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先后認定張某為工傷,工傷致殘等級為七級,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此后,張某提起仲裁要求該貿易公司支付工傷賠償等。硚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該貿易公司在扣除墊付的8.5萬元后,還應向張某支付工傷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7.3萬余元。
該貿易公司不服,于2016年9月提起訴訟,請求不支付該筆工傷賠償金。硚口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已由相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該貿易公司應向張某發(fā)放工傷保險待遇,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