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姜某為獲取更多的周轉資金,將其開發(fā)的一套商品房分別賣給兩個人,先后收取房屋預購款43萬元,涉嫌合同詐騙罪。3月17日,幾經周折后,姜某最終選擇來到浠水縣公安局自首。
2011年初,姜某在浠水縣清泉鎮(zhèn)某村進行商品房開發(fā)。根據開發(fā)協(xié)議,他將連在一片的三戶居民的舊房拆除,除去還建房,其余房屋全部向外出售。2012年6月,姜某與楊某簽訂合同,將其中一套房以26萬余元出售給楊某。2014年3月,姜某遇到資金問題。急于籌資的他竟然又將已賣給楊某的那套房“二次出售”,賣給了何某,售價17萬余元。
今年2月中旬,楊某準備裝修新房時,遇到何某阻止,才知道自己買的房被姜某“一房二賣”。警方一邊固定證據、尋找線索,一邊通過各種方式勸說姜某投案。3月17日,姜某主動歸案,同意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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