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挪用20多萬公款放貸 學校財務主管二審被判10個月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安可 報道:拿著學校的錢放貸賺利息、裝修自己的房屋。短短幾年時間,學校的20多萬元進了自己的腰包,直到東窗事發(fā)。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鄖陽區(qū)一所學校原財務主管王某挪用公款一案進行二次審理,最終決定維持原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
2014年4月,鄖陽區(qū)審計局對鄖陽區(qū)一所學校進行財務審計時,發(fā)現(xiàn)該校食堂承包費等多項費用存在異常。緊接著,該校財務負責人王某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也隨之浮出水面。
后經司法機關調查,王某利用擔任學校財務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將經手管理的學生資料費、食堂承包保證金等多項費用挪作他用,涉案金額達242712元。而王某挪用公款謀私利的手段,也是花樣繁多。
經查,2008年8月,個體老板易某承包了該校學生食堂,按規(guī)定應向學校交承包食堂保證金20萬元,但事后易某只向學校交了10萬元。隨后,王某與易某約定,剩余10萬元算作易某向王某個人的借款,由王某負責直接交到學校財務,易某按年給王某支付利息12000元。之后,王某以學校財務室的名義,向易某出據(jù)了收到食堂保證金20萬元的收款收據(jù),但事實上王某并未將此10萬元交到學校財務。
直到2014年6月,王某才將差額的10萬元保證金歸還至學校財政專戶。其間,王某收取易某6年借款利息72000元。
此外,對于學校學生的資料費等費用,王某也照用不誤。2013年至2015年期間,王某將經手管理的學生資料費款項中的142712元挪作他用。其中,2013年9月至10月期間,王某將78712元用于自己的新房裝修,超過3個月未還。2014年6月,王某將其中的4萬元借給其哥哥王某某使用,并約定月息2分。2015年上半年,王某某支付給王某本息共計47000元。2015年上半年,王某將24000元借給其侄兒購房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
去年7月,鄖陽區(qū)人民法院對王某挪用公款一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的判決。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市中級人民院對此案進行二次審理,并作出終審裁定,決定維持原判。(責任編輯 皮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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