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紹工作為名,將年僅16歲的越南女孩誘騙到湖北省南漳縣給他人做“新娘”并獲得贓款,4月10日,南漳縣人民法院宣判了此起拐賣婦女案件,這也是該院審理的首例越南籍被告人拐賣婦女案件。
2016年5月中旬,越南籍被告人武某以介紹工作為名,將越南籍公民黃某(女,生于2000年1月11日)從越南誘騙至我國河南省李某(在逃)家中。李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讓劉某幫忙尋找買家。2016年5月30日晚,劉某對朋友郭某稱,有兩個越南女子要來河南,可以介紹給郭某做女朋友,但對方要錢,郭某表示同意。2016年6月4日,武某、劉某、李某、李某甲(劉某的女友)等人將黃某從李某家?guī)е梁笔∧险目h郭某家中,以人民幣9萬元的價格賣給郭某。武某分得人民幣6萬元,李某和李某甲共分得人民幣3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武某、劉某共同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武某、劉某犯拐賣婦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追究被告人武某、劉某犯拐賣婦女罪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武某、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武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附加驅(qū)逐出境;被告人劉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通訊員 甘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