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為獲賠誤工費,向法庭提供虛假證明,最終弄巧成拙。4月11,竹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對當事人張某及某公司職工蔣某各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2016年11月13日,張某被趙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撞傷。今年2月,張某為索賠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損失向竹山法院提起訴訟。因張某年逾六十,受傷前未從事有固定收入的職業(yè),為了獲賠誤工費,張某找到某公司會計蔣某,蔣某應(yīng)張某的要求,向張某出具了一份張某在該公司務(wù)工、因傷減少收入14000元的證明。庭審中,張某據(jù)此要求被告方賠償其誤工損失14000元。經(jīng)主審法官查實,張某提交的證據(jù)系偽造。因張某、蔣某偽造重要訴訟證據(jù),妨害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該院依法開出“罰單”對二人予以懲戒。
當事人張某為了多獲得賠償,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不僅面臨相應(yīng)的訴訟風險,還要接受法律制裁。蔣某缺乏法律意識,為張某開具虛假證明,最終“引火上身”,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也損害了其本人和公司的形象。在此,法官提醒當事人及有關(guān)單位:請為社會誠信開出一份真實客觀的證明。(通訊員 章勝軍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