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三男子盜竊電纜線剝銅牟利 被法院判刑
2017-04-20 18:25:00 來源:騰訊大楚網

近日,巴東三男子因對礦用電纜線“抽絲剝繭”,盜取導銅體和銅質電纜頭被法院判刑。

2016年7月26日,冉某與胡某(在逃)發(fā)現(xiàn)巴東縣綠蔥坡鎮(zhèn)某煤礦倉庫內有礦用電纜線,遂生盜竊電纜線剝銅牟利之念。同年7月28日,胡某準備好作案工具后電話聯(lián)系冉某、趙某,三人在巴東縣城共同商議盜竊電纜線。當晚9時許,冉某、胡某分別駕駛自己所有的無號牌鈴木牌摩托車帶趙某到達某煤礦附近,將摩托車藏匿后,三人偷偷摸摸的步行至某煤礦倉庫。為了防止被他人發(fā)現(xiàn),三人等至次日凌晨1時許方進入倉庫實施盜竊。

胡某用鋼鋸將電纜線鋸斷,趙某、冉某將電纜線外面的膠套剝去。冉某、胡某將剝好的55千克導體銅用紅色袋子裝好后搬運至主公路時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冉某被當場抓獲。遺留在倉庫已被鋸斷剝皮的導體銅重31.8千克、銅質電纜接頭62個。經巴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搬運至公路的導體銅價值人民幣3262元,遺留在倉庫的導體銅價值人民幣1923元,銅質電纜接頭價值人民幣31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在本案中,搬運至公路的導體銅55千克為盜竊既遂,遺留在倉庫的導體銅、銅質電纜接頭為盜竊未遂。在量刑時應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趙某、冉某結伙共同盜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趙某、冉某作用地位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趙某、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某、冉某被動退賠被盜財物,發(fā)還給被盜主,挽回了被盜主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對趙某、冉某從輕處罰。趙某、冉某系初犯,悔罪表現(xiàn)明顯,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重大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據此,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趙某、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趙某、冉某盜竊的導銅體86.8千克,銅質電纜接頭62個予以追繳,返還給被盜主(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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