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電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2016-10-01 10:27:00 來源:新華網(wǎng)

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6個電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普及防范電信詐騙知識,提示警醒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這6個案例包括:戴春波等32人詐騙案,吉秀燕等14人詐騙案,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騙案,林炎、胡明浪詐騙案,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詐騙案,楊海鴻、黃晉河、吳彩云詐騙及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等。

其中,戴春波等32人詐騙案系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shù)最多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詐騙團伙通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招聘信息”招攬人手并將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檢法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向境內(nèi)撥打電話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話術(shù)體系,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誘使被害人向其匯款,達到詐騙錢款的目的。32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吉秀燕等14人詐騙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別墅內(nèi),共同參與電信詐騙活動,且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團伙。每名被告人參與的詐騙金額均在百萬元以上,且案發(fā)后贓款并未追回,給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最終對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兩名主犯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在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騙案中,被告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騙,仍結(jié)伙對涉案詐騙款項實施取款并轉(zhuǎn)移,致使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追回。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詐騙數(shù)額應(yīng)當按照共同取款數(shù)額計算。三名被告人所實施的提取并轉(zhuǎn)移被騙款項的行為,是詐騙集團成功控制詐騙款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三人在整個電信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僅有分工不同,并無主次之分。據(jù)此,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對陳觀湖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陳禮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陳黃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在楊海鴻、黃晉河、吳彩云詐騙及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楊海鴻、黃晉河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萬條,雇傭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員撥打詐騙電話,通過提供被害人準確的身份信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達到實施詐騙犯罪的目的。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楊海鴻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以詐騙罪判處吳彩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黃晉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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