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家針對這一潛在“風險”出臺預案
2016-11-15 10:19:00 來源: 京華時報

據(jù)新華社電昨天,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fā)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我國將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未雨綢繆的制度安排是落實預算法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關鍵政策儲備。

預案規(guī)定,根據(jù)政府性債

務風險事件的性質(zhì)、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風險級別劃分為I級(特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四個等級。市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根據(jù)預案,地方政府實施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zhuǎn)支出基

礎上,通過清繳欠稅欠費、壓減財政支出、處置政府資產(chǎn)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長期措施,使債務規(guī)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tài)。

預案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省級政府對本地區(qū)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同時,對地方政府債券、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存量或有債務、新發(fā)生的違法違

規(guī)擔保債務等不同債務類型,將實施分類處置,實現(xiàn)債權(quán)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預案還提出,發(fā)生IV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屬于在本屆任期內(nèi)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jīng)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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