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郁瓊源)據財政部網站消息,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起,調整中央對地方原體制增值稅返還辦法,由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時確定的增值稅返還,改為以2015年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對增值稅增長或下降地區(qū)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或扣減。
這一調整是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據了解,返還基數的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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