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 題:投資者保護“升級”:適當的金融產品給適合的“你”
新華社記者劉慧、王都鵬
金融產品近年日趨復雜、跨界聯系不斷加深,很多投資者可能對各類產品特點、風險“傻傻分不清楚”。一些經營機構過度包裝產品,不顧購買者實際需求,追求短期業(yè)績也使市場風險增加。
如何讓適當的金融產品匹配適合的投資者?經過三個月的意見征求后,證監(jiān)會“升級”投資者保護,近日出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該辦法強化了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即“賣者有責”。機構在銷售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服務的不同風險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與此同時,鑒于資本市場上的廣大投資者在投資專業(yè)知識、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yè)投資者,明確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為實現公平保護,普通投資者與專業(yè)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專業(yè)投資者可書面告知經營機構后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并享受特別保護,而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書面申請并在經營機構同意后轉化為專業(yè)投資者。
另外,辦法規(guī)定了投資者的義務和責任,即“買者自負”。投資者應在了解產品、服務,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構筑的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健全并有效落實的適當性制度,就不會有成熟的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也不會有穩(wěn)定健康的資本市場?!饼R魯資管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說。
他表示,此次出臺的辦法作為適當性管理的“母法”,對于強化投資者保護、規(guī)范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和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歸根到底,各盡其責、各投所適,才能更有效地防控和管理風險,才符合彼此長遠利益的要求,才更有利于實現自我保護,對于投資者、經營機構抑或是整個金融系統(tǒng)都是如此?!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郭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