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并回答記者提問。 湯琪 攝
中新網北京1月12日電 (張尼 湯琪)商標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但現實中,也有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
11日,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這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此次發(fā)布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