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民辦學校招聘會 中新社發(fā) 劉忠俊 攝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18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放寬辦學準入條件,只要不屬法律法規(guī)禁止進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意見》指出,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蛘郀I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guī)辦理登記。對現(xiàn)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愿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xiàn)分類管理。
《意見》明確,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蛘咄度腠椖拷ㄔO。創(chuàng)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fā)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yè)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意見》提出,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后剩余財產統(tǒng)籌用于教育等社會事業(yè)。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2016年11月7日后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