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從撫州市紀檢監(jiān)察部門獲悉,2017年1月24日,撫州市政府新聞辦通過微信公號“撫州發(fā)布”,就網絡媒體報道“資溪縣農民在建房遭強拆”事件公布調查情況。以下為通報內容。
一、事件起因
2017年1月8日,微信公眾號《北京時間調查》以《江西農民在建房遭強拆,執(zhí)法大隊長:權大于法,老板說拆就拆》為題,對撫州市資溪縣鶴城鎮(zhèn)瀘聲村村民徐曉洪建房問題進行了報道。隨后諸多媒體轉載和報道,引起網民熱評。1月10日,撫州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紀委、政法委、國土、規(guī)劃、建設、房管、法制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下設行政審批調查組、問責調查組、拆遷調查組、司法受理調查組及綜合調查組,對該事件的發(fā)生經過、原因及相關部門履職等情況進行了認真細致調查。
二、基本情況
(一)建房人徐曉洪基本情況
徐曉洪,男,1972年11月出生,資溪縣鶴城鎮(zhèn)瀘聲村建設組村民,農業(yè)家庭戶口,妻子楊會英,農業(yè)家庭戶口,夫妻倆育有二子。徐曉洪常年在內蒙古經商,在資溪建房一事由其父親徐應生代辦。
徐應生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資溪縣城鄧家井,為2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209.81平方米,土地性質國有土地;江愛金(徐應生妻子)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苗圃路,為2層混合結構,建筑面積232.75平方米,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徐曉濱(后經公安機關認定實為“徐曉洪”)名下有一房屋,坐落于長塘村,為1層磚木結構,建筑面積96.09平方米,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
(二)徐曉洪辦理建房手續(xù)情況
2008年6月,徐曉洪委托其父徐應生,以一戶一宅建房的名義,向鶴城鎮(zhèn)瀘聲村建設村小組申請農民建房用地。2011年6月,建設村小組原負責人趙小華(2013年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在未召開村民會議研究的情況下,審核批準了徐曉洪的建房申請。2011年12月19日,資溪縣建設局為徐曉洪核發(fā)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2011資規(guī)地字第230號),用地面積120平方米,擬建面積240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縣國土局向徐曉洪核發(fā)了《建設用地批準書》。2016年4月21日,縣建設局為徐曉洪核發(fā)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016資規(guī)建字第016號)。
2016年8月左右,徐曉洪開始動工建房。8月下旬至9月上旬,瀘聲村部分群眾多次到鶴城鎮(zhèn)集體上訪,反映徐曉洪建房土地存在權屬糾紛,鶴城鎮(zhèn)時任黨委書記喬志平多次與縣國土局局長鄭輝華協商,要求縣國土局派人進行調查核實,配合鎮(zhèn)里做好上訪群眾穩(wěn)控工作。為此,9月14日,縣國土局向徐曉洪下發(fā)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指出其土地權屬爭議尚未明確,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聽候處理。9月20日,徐曉洪向臨川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月23日,臨川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資溪縣國土局下發(f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不合法,要求資溪縣國土局主動撤銷該通知書。11月25日,資溪縣國土局向徐曉洪下發(fā)了《關于撤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通知》。11月29日,徐曉洪撤訴。
由于瀘聲村建設組部分村民就徐曉洪建房一事集體到縣政府和鶴城鎮(zhèn)政府上訪,12月21日,鶴城鎮(zhèn)政府向縣政府申請要求撤銷徐曉洪建房手續(xù)。12月23日,縣政府向鶴城鎮(zhèn)、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城管局下發(fā)告知單,同意撤銷徐曉洪的建房用地手續(xù),并要求上述部門依法依規(guī)抓緊辦理。12月29日,縣國土局下發(fā)文件認定徐曉洪建房用地申請時未經村民會議同意,違反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撤銷徐曉洪《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資溪縣政府拆除徐曉洪在建房情況
2016年8月,根據徐曉洪的申請,鶴城鎮(zhèn)政府組織縣城建局、縣建設局、縣國土局、縣城管局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到其建房現場劃定用地紅線。8月底,徐應生(因徐曉洪常年在外打工,建房事宜由徐應生負責)開始動工打地基,建設組的一些村民到鶴城鎮(zhèn)政府上訪,認為徐曉洪辦理建房手續(xù)未經過村民會議同意,侵占了集體土地,要求鎮(zhèn)里制止徐家施工。鎮(zhèn)政府隨即派人到徐家建房現場做徐應生的工作,徐應生以擁有合法手續(xù)為由不聽勸阻。之后,徐應生陸續(xù)施工,建設組村民又多次集體到縣、鎮(zhèn)政府上訪,鶴城鎮(zhèn)也多次派人到徐家做徐應生工作,勸其緩建,徐應生沒有聽從勸阻,還是澆注好了房屋地基。
12月6日上午8時左右,徐家開始建設混凝土墻體,建設組村民向喬志平反映,要求鎮(zhèn)政府派人制止。為此,鶴城鎮(zhèn)政府派出20余名工作人員到現場做工作,勸徐應生暫停施工,徐應生不聽勸阻繼續(xù)施工。同時,建設組10余名村民到鶴城鎮(zhèn)和縣政府上訪,要求政府出面停止徐家建房。喬志平收到村民反映后,為化解雙方矛盾,平息村民激憤,決定制止徐應生搶建行為,同時考慮到鎮(zhèn)里人員不足,向分管副縣長吳輝文匯報,提出了請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支援。下午3時左右,縣城管局、縣建設局、縣國土局、鶴城鎮(zhèn)等部門工作人員約90人陸續(xù)到達鶴城花園廣場(離徐家建房地點200米左右)待命。在吳輝文的組織安排下,縣城管局派人將徐家搶建的混凝土墻體拆除。
(四)“徐曉濱”建房問題
調查組在調查中發(fā)現,“徐曉濱”的名下在瀘聲村建設小組擁有一套農民建房,建筑面積96平方米。
經調查,徐應生岳父母江印清、黃景蘭在鶴城鎮(zhèn)繁華街擁有一套老宅(資溪縣鶴城鎮(zhèn)鄧家井),土地性質為農村集體所制土地。1990年、1992年江印清、黃景蘭相繼去世后,該套老宅由他們唯一的女兒江愛金和女婿徐應生管理。1993年3月資溪縣政府實施第一期舊城改造,江印清、黃景蘭的老宅被拆。根據當時資溪縣政府《關于第一期舊城改造實施方案》的拆遷補償政策,農業(yè)家庭戶口的拆遷戶可以在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外,再行向本村申請一塊宅基地建房。因當時徐應生、江愛金一家僅剩徐曉洪一人為農業(yè)家庭戶口,其他均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為此,1993年12月6日,徐應生以“徐曉濱”(徐曉洪在生活中的喊名)的名義向原資溪縣土地利用管理局遞交了《個人建房征(占)用地申請書》。由于當時國土、建設、房管等職能部門審核制度不規(guī)范,未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所以自1994年至1998年,原資溪縣土地利用管理局、原資溪縣城鄉(xiāng)環(huán)境保護局、鶴城鎮(zhèn)政府、鶴城鎮(zhèn)土管站、瀘聲村委會、建設村小組等部門在未對“徐曉濱”戶籍信息進行審核的情況下,陸續(xù)通過了“徐曉濱”的建房審批。房屋建好后,1999年12月,2001年2月原資溪縣土地利用管理局、資溪縣房地產管理局分別為徐應生辦理了“徐曉濱”名字的土地證和房產證。至今,“徐曉濱”名字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一直由徐應生持有。后經公安機關查明,資溪縣境內沒有“徐曉濱”名字的戶籍登記。
(五)徐曉洪與“徐曉濱”的關系
2017年1 月14日,撫州市公安局專門成立調查組就徐曉洪與“徐曉濱”的關系赴資溪縣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情況:
1、徐曉洪曾系資溪縣一中89屆初三(三)班畢業(yè)生,徐曉洪在資溪縣一中使用的名字是“徐曉濱”。有如下證據證明:
資溪縣一中畢業(yè)生登記本登記信息:89屆初三(三)班班主任姜輝,學生徐曉濱,出生日期:1972年11月,籍貫:江西南昌。
公安部門經詢問資溪縣一中原教導處主任黃振槐、資溪縣一中89屆初三(三)班班主任姜輝、資溪縣一中89屆初三(三)班畢業(yè)生吳清良、李志剛、范凡,均通過照片辨認出了現在名為徐曉洪的人就是當年的徐曉濱。
2、徐曉洪在資溪縣鶴城鎮(zhèn)瀘聲村的喊名是“徐曉濱”。有如下證據證明:
公安部門詢問資溪縣鶴城瀘聲村村主任邵順吉、建設小組小組長何森茂、會計林新紅,言村里人都是稱呼徐曉洪為“曉濱”。調查人員出示辨認照片,也辨認出名為徐曉洪的人就是其村民徐曉濱。
1982年全國人口普查表登記信息:住址江西省資溪縣瀘陽鄉(xiāng)瀘聲生產大隊建設生產隊鄧家井水2號,戶主姓名:徐曉浜,出生日期1971年11月12日。
2000年資溪縣瀘聲村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記。登記信息:戶主徐小賓,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
2006年12月資溪縣瀘聲村委會農戶個人情況登記表。登記信息:戶主:徐曉洪,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1972年的“2”由“1”改過來)。
資溪縣鶴城鎮(zhèn)第六屆村委會登記選民名冊(2005年)。名單登記情況:選民:徐小賓,1971年11月12日出生。
2014年資溪縣鶴城鎮(zhèn)村委會登記選民情況:選民:徐曉洪,1972年出生。
綜上,市公安局2017年元月18日向市委調查組出具了“認定徐曉洪與徐曉濱同屬一人”的結論。
(六)少數黨員干部發(fā)表不當言論情況
12月9日,徐應生帶著徐曉洪岳父老楊、律師劉立立、自稱是徐應生侄女等一行數人,先后找到資溪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周偉明、縣國土局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長吳劍及鶴城鎮(zhèn)黨委書記喬志平,詢問了解12月6日有關部門拆除徐曉洪在建房的情況,期間通過暗中攝像將雙方溝通的內容拍攝下來。2017年1月8日,北京時間、澎湃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資溪縣有關部門拆除徐曉洪建房”視頻新聞。經調查,視頻中內容雖然進行了剪切處理,但周偉明、吳劍、喬志平說過的不當言論,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不良的影響。
三、事件調查處理情況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紀律責任
1月 14日,資溪縣委和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縣國土局先后進行研究,給予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給予周偉明行政記過處分,免去其資溪縣政府法制辦主任職務,同時調離縣法制辦;給予吳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資溪縣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職務,并調整工作崗位;對鶴城鎮(zhèn)黨委書記喬志平進行立案調查,暫停其鶴城鎮(zhèn)黨委書記職務,待徐曉洪在建房被拆事件調查清楚后再作處理。
對資溪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并將視責任情況依紀依規(guī)進行處理。
(二)徐曉洪一人二名獲得兩處宅基地的處理
2011年6月,徐曉洪在已有一套農民建房后,仍以一戶一宅的名義在瀘聲村建設組申請農民建房用地,并取得“兩證一書”。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江西省實施土地管理辦法》第41條、《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9條、《土地登記辦法》第47條和《江西省土地登記辦法》第29條之規(guī)定,2011年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為徐曉洪頒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和2016年4月縣建設局為徐曉洪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均屬法定可撤銷的行為,縣國土局、縣建設局可依據法定職權予以撤銷,收回徐曉洪獲得的“兩證一書”。
(三)有關后續(xù)工作
1、責令資溪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完善相關農民建房審批制度,對法律規(guī)定的每一處審批程序,都要制定具體的量化指標,杜絕“未經村民會議同意”這類事件的發(fā)生。
2、責令資溪縣政府加強職能部門及基層干部思想教育,強化法律和擔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fā)生。
3、以資溪“1.8”事件為教訓,在全市開展“依法執(zhí)政主題教育實踐年”活動,促進各級干部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