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死亡 5酒友各賠1萬
2017-02-20 16:40:00 來源: 貴州都市報

俗話說:無酒不成席。現如今,每逢婚嫁、慶典、過節(jié)、提職、遷居等,人們都少不了飲酒慶賀,喝上幾杯,那是很正常的事。

貴陽一男子參加朋友聚會,醉酒后回家引發(fā)火災窒息死亡。悲痛欲絕的父母將男子的酒友與房東告上法庭。

近日,云巖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

醉酒后引發(fā)火災死亡

小林是貴陽人,今年26歲。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應同學小剛的邀請,到貴陽小十字民生路一飯店參加同學聚會。當晚參加聚會的共有8人,心高彩烈的小林還帶著女友赴約。

席間,小剛、小林等5人喝一瓶500毫升的白酒后,晚上9點離開飯店。

老同學相聚,有太多的話要聊。意猶未盡的幾人,又相約到陜西路一酒吧喝上幾杯。直到凌晨2點,聚會散去時,幾人又喝了30多瓶啤酒。

小林離開時已經是醉酒狀態(tài)?;氐匠鲎馕葜校×置撊ネ庖卤愕乖诖采虾艉舸笏?。

第二天中午13點左右,小林的家中意外發(fā)生火災,小林不幸在火災中死亡。

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林心血中乙醇含量為171mg/100ml,系醉酒后因一氣化碳中毒死亡。

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燃燒點為臥室木床的上半部,木床其余部分也沒有燃燒,火災也沒有引起屋內其他家具燃燒。排除了人為縱火、玩火、電氣線路故障、雷擊等原因,很可能是因煙頭起火造成的火災事故,過火面積僅2平方米。

家屬將同桌、房東告上法庭

小林的父母認為,小林是處于深度醉酒后,在無知覺的狀態(tài)下遭遇意外火災,無法自救,導致窒息身亡的。小剛等作為小林同桌共飲之人,對小林沒有盡到勸阻、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

而小林租住的房屋未安裝消防設施,屬于消防不合格、不安全的房屋,發(fā)生火災時,小林未得到消防設施的自動求助,再加上因防盜門和防護窗的阻礙,致使他人無法及時對小林進行求助,才使小林無法自救。

于是將小剛等7人及房東告上法庭,要求酒友承擔30%的責任,房東承擔20%責任,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等,共計32萬余元。

酒友:沒有勸酒,于我無關

小剛等酒友認為,小林系窒息死亡,火災極有可能是小林的過錯所致,與他們沒有任何關系。一起喝酒后,小林安全的回到家中,他們已盡到了安全義務。聚會中,也沒有人惡意性勸酒、強迫喝酒。

小林死在出租房內,說明小林知道回家,睡覺時知道脫去外衣,神志清醒,并沒有醉酒。

起火的原因是煙頭造成的,致使小林的死亡的是一氧化碳中毒,醉酒不是本次事件發(fā)生的原因。而且事故發(fā)生在聚會的10多個小時后,按常理說,就算喝得再多,酒也該醒了。

房東:不是房屋問題

房東認為,小林的死于他無關。小林的死亡時,出租屋門窗完好,窗戶安裝有防盜網,窗戶關閉,門從內反鎖。未因房屋自身的問題而給小林造成人身及財產上的損害。

從現在情況看,小林并沒有進行過自救,所以小林父母所說的,安裝的防護措施影響了被害人自救行為,根本沒有依據。

小林的死亡是深度醉酒后,喪失了基本的自救意識和能力。

法院:自身承擔較大部分責任

法院認為,小林是參加同學聚會,醉酒后因火災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結合小林死因及事故發(fā)生現場情況,可以排除小林的死亡系因房屋結構、房屋電氣線路故障等引起的,故對小林父母要求房東承擔小林死亡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小林已成年,對醉酒后的危險性應當具有一定的判斷和識別能力,其醉酒后回到出租房,煙頭造成的火災事故致死,自身應承擔較大部分責任。

雖然火災事故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是小林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小林與小剛等5人共同飲酒過度,確屬死亡的間接原因。

小剛等5名酒友應對小林的父母作出適當性補償。法院酌情認定,小剛等5名酒友各補償小林父母1萬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說法

  4種情形酒友應擔責

本案的主審法官,云巖區(qū)法院盈芳法官介紹說,近年來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但如果有以下4種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

酒桌上可能會出現類似的話,“你今兒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fā)對方如心臟病等疾病的發(fā)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盈芳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fā)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如果法院判決“酒友”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話,也是合理的?!爸徊贿^‘明知’的情況下責任更大。”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酒后駕車未勸阻。

盈芳法官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盈芳法官表示,共同飲酒都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損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飲酒者。

特別是酒宴主人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更有保證赴宴人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的人身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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