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安局門口開車撞前妻及男友
2017-02-23 16:30:00 來源: 京華時報

兩年前,一段男子開車在安徽省天長市公安局門口撞前妻及男友致一死一傷的視頻在網上瘋傳。據京華時報記者了解,事發(fā)后該男子被當場抓獲,后被一審判處死刑,其不服提起上訴。2月14日,該案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其辯護律師鄭吉文稱,庭審中該男子情緒失控,將話筒扔向旁聽席,并拒絕改判其死緩的辯護意見,要求執(zhí)行死刑。鑒于此前激情殺人和庭審中的表現,鄭吉文認為該男子患有精神疾病,應對其進行精神鑒定。

  1、男子忌妒前妻有情人憤而撞人

關于此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開車撞人男子張某武與被撞女子秦某琳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1日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但仍在一起生活。2015年9月27日晚,張某武在家中發(fā)現秦某琳的手機QQ上有與次日被撞死亡男子閔某慶的聊天信息,遂拿菜刀威脅秦某琳,又用腰帶抽打秦某琳的手臂、后背,逼迫秦某琳說出閔某慶的身份及其與閔的關系,后共同居住的張母冀某芳出面阻止,并將刀和腰帶帶出房間。

2015年9月28日上午8時許,張某武駕車送秦某琳到單位上班后離開。9時許,張某武在駕車途中撥打秦某琳手機,發(fā)現秦某琳不在辦公室,遂返回。與此同時,秦某琳因遭到張某武毆打而未到單位上班,準備讓閔某慶陪其到天長市公安局報案。張某武駕車返回時在路上看到秦某琳便尾隨,發(fā)現閔某慶搭乘出租車將秦某琳接走,張某武繼續(xù)駕車尾隨出租車至天長市公安局北大門。

事發(fā)現場。

秦某琳、閔某慶下車往天長市公安局北大門走,張某武駕車高速從后面撞向二人。秦某琳被撞倒在公安局北大門門衛(wèi)室前,閔某慶被撞離地面。轎車繼續(xù)前行,閔某慶從車頭摔落后被轎車碾過。張某武停車后跑至閔某慶處,對其頭頸部、腰部連踹三腳,又跑至秦某琳處,將秦翻過身來,對頭頸部連踹、跺九腳。接著又跑回閔某慶處,用腳猛踢閔頭部一下,朝閔頸部踹一腳,后跑回秦某琳處,向秦頸部、胸部連踹跺二腳。

現場圖。

張某武準備繼續(xù)踹秦時被警察當場抓獲。閔某慶當場死亡,秦某琳受傷。經鑒定,閔某慶系被鈍性暴力作用致腦干及頸髓損傷死亡,秦某琳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

該判決書還顯示,被撞死男子閔某慶已婚,育有一子。秦某琳則表示,其與閔某慶通過網上聊天相識,案發(fā)前三天(9月25日)兩人曾在賓館開房。

公開信息顯示,事發(fā)后民警調取監(jiān)控錄像時,被維保公司一名女子看到,便用手機錄像,然后在朋友圈發(fā)出,隨后迅速傳播。因違反相關保密規(guī)定,該女子被維保公司解聘。

  2、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

一審中,張某武及其辯護人提出開車撞人目的為泄憤,無殺人的故意和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法院認為,張某武公然在公安局門前駕車高速撞擊兩受害人,并在公安局院內碾軋被害人閔某慶,在二人倒地后無任何反抗的情況下仍繼續(xù)施暴,且被抓后供述要將二人殺死,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故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一審中,張某武及其辯護人還提出,被撞二人對該案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張某武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張某武與秦某琳已非夫妻,故秦某琳與閔某慶的交往并不侵害張某武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兩被害人無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最終,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武死刑。

  3、當庭求死二審律師疑其精神病

一審宣判后,張某武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受其家屬委托,內蒙古松洲律師事務所鄭吉文律師擔任二審辯護律師。

鄭吉文律師提出上訴觀點認為:張某武犯罪時精神反常,屬于激情犯罪,應對其進行精神鑒定;張某武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正在籌錢賠償受害方損失;該案的社會影響系因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過錯所致,原審法院部分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定錯誤。鑒于此,鄭吉文律師建議判處張某武死緩。

2月1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在天長市人民法院法庭對該案進行開庭審判。

據鄭吉文律師和張某武之父描述,庭審中張某武情緒異常激動,全身抽搐,拒絕改判,要求執(zhí)行死刑,后又將話筒扔向旁聽席,致審判長緊急宣布休庭。半小時后繼續(xù)開庭,張某武拒絕回答問題和最后陳述。

鄭吉文律師告訴京華時報記者,庭審中法官口頭答復,對張某武不予進行精神病鑒定,并稱將在判決書中明確不予鑒定的理由。“結合張某武庭審時的異常表現,我將繼續(xù)堅持申請精神病鑒定”,鄭吉文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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