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1名精神病人捅殺3名男童
2017-02-24 09:25:00 來源: 廣州日報

轟動一時的“10·24河源客家文化公園殺人案”日前一審宣判,因被告人劉紀平在案發(fā)時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依法從輕情節(ji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劉紀平聽判后表示不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2015年10月24日,河源市客家文化公園內發(fā)生一起兒童兇殺案,2名兒童遇害,1名兒童受傷。犯罪嫌疑人劉紀平被公安部列為A級通緝疑犯,警方更懸賞35萬元,獎勵提供重大價值線索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或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單位或個人,這也是廣東省懸賞的最高紀錄。

致命邂逅:公園捅殺三男童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2時許,被害人鐘某某、朱某某、曾某某相約一起到源城區(qū)客家文化公園玩耍。

13時50分,被告人劉紀平攜帶一個裝有水果刀的米黃色環(huán)保袋,獨自一人步行來到客家文化公園。在公園西門附近的湖邊涼亭,劉紀平遇到被害人鐘某某、朱某某、曾某某。

隨后,劉紀平提出帶3名被害人一起上山抓鳥。4人沿著東面山坡小路,一直來到河源圖書館側邊的一水塘邊草叢。劉紀平對3名被害人說草叢里面有很多小鳥,讓3人進去草叢里蹲下抓鳥。

3名男童走進草叢蹲下后,劉紀平突然拿出水果刀快速往3名被害人的頭、頸部連續(xù)捅刺,將3人刺倒在地。接著,劉紀平取走了被害人鐘某某身上的一塊手表,因擔心手表有定位功能,劉紀平將手表摔壞帶走。

  躲避監(jiān)控:逃跑時走小巷

法院審理查明,作案后,劉紀平往客家文化公園北邊逃離現場,在經過一處廢置的水塘時,他將作案所用的水果刀和鐘某某的手表丟棄在水塘里,然后乘坐公交車在新風路市委黨校站下車。

為逃避監(jiān)控,劉紀平進入一條小巷往回走,并將米黃色環(huán)保袋和作案時所穿的上衣、短褲扔掉。第二天,劉紀平坐車逃離河源。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劉紀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鎮(zhèn)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悉,鐘某某、朱某某當場死亡,曾某某被群眾發(fā)現后送醫(yī)院搶救。

  受害者:兇手說“叔叔捉鳥給你”

受傷的男童曾某某成為本案的關鍵證人,他指認了劉紀平為作案兇手。

曾某某作證稱,當天這個人(指劉紀平)帶著他們3人走到池塘旁的草叢邊,說里面有很多鳥,讓他們蹲在里面,蹲下后男子突然快速地去打鐘某某,接著又打朱某某,最后來打他,他被打得趴在地上,打了一陣男子就離開了。離開沒多久,他就看見朱某某坐在地上一邊哭一邊喊鐘某某。

過了一會,男子又回來,對朱某某用河源話說“不要怕,叔叔捉鳥給你”,接著男子又去打了朱某某幾下就離開了。他等了一兩分鐘,就從左邊樹林穿出去,向那里的一個伯伯求救,后來被救護車送到了醫(yī)院。

談及作案動機,劉紀平供述稱,2015年10月24日當天才有了殺人的念頭,選擇殺小孩是因為思想有問題,良心有問題,“殺大人我肯定殺不了,我本人身體比較弱小”。

一審判決:死緩并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紀平無視國家法律,持刀故意非法剝奪無辜未成年人的生命,并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被告辯護人認為劉紀平是精神病人,請求對其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鑒定,被告人劉紀平在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故對劉紀平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劉紀平用水果刀殺害被害人后丟棄作案工具、血衣,變換穿戴,轉換逃跑線路,刻意逃避偵查,可見,其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及控制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紀平持刀朝被害人的頭、頸部連續(xù)刺戮多刀,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罪行和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劉紀平限制減刑。

劉紀平聽判后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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