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遇害案”,成了“江歌劉鑫案”——這兩天的輿論,因為慘死、冷漠、仇恨而沸騰。
2016年,劉鑫在與前男友陳世峰分手后,搬來與一起在日本留學的江歌同住。江歌性情善良,多次為劉鑫出頭,以擺脫陳的糾纏。某日,陳世峰尾隨至公寓,江歌為保護劉鑫,單獨與陳在門外交涉,不幸被陳殘忍殺害。江歌是單親家庭,母女相依為命。江歌母親想見劉鑫,但在事件發(fā)生之后的300天內(nèi),劉鑫遲遲沒有面對媒體和江歌母親。在雙方隔空對話過程中,劉鑫母親一句“是你女兒命短”,徹底激怒了網(wǎng)友,從此人神共憤。
口誅筆伐中,有觀點認為,劉鑫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但須承擔道義責任。也有人表示,“在人性與法律之間,我選擇了人性”。更有網(wǎng)友直接發(fā)問:“有的行為,違反法律但不違反道德;有的行為,違反了道德但不違反法律;我不知道,這兩種行為,到底哪一個更加惡劣?”
劉鑫此舉,違背了道德,當無疑義,這也是其備受輿論譴責的原因。
問題在于,法律之于劉鑫,真的無能為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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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guān)系,向來是一個備受矚目的問題,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形象地把它比喻為法哲學的“好望角”??傮w而言,道德確立的是更高的倡導性標準,并不具有強制力;而法律確立的則是行為的底線要求。有些行為悖德但不違法,例如,在公交車上沒有給老人讓座,身家過億卻在災(zāi)難面前一毛不拔,等等……
是的,蕓蕓眾生中,每個人都有權(quán)選擇做一個不那么高尚的普通人。
甚至,最極端的見死不救,也未必是違法行為,它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負有救助義務(wù)。這種救助義務(wù)源于三種情形:其一,基于法定職責,通常是特定職業(yè)所產(chǎn)生,例如,警察對于民眾的保護義務(wù),幼兒園教師對于兒童的看護義務(wù)等。其二,基于法定關(guān)系,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負有救助義務(wù)。其三,基于先行為,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即對小孩承擔救助責任。除此之外,一般而言,見死不救并不構(gòu)成違法。
江歌案尚未審理,并不清楚的是,在生死瞬間,劉鑫是否關(guān)上房門,見死不救,任由江歌被連捅十余刀致死。如果是這樣,可以認定劉鑫因不履行先行為(前男友沖其而來,閨蜜勸阻在前置身險境)產(chǎn)生的救助義務(wù),而負有一定責任。但就目前情況而言,日本警方并沒有逮捕劉鑫。也就是說,警方并沒有認定,劉鑫在應(yīng)當救助且能夠救助的時候未施以援手。這似乎表明,劉鑫對江歌之死并不負有刑事責任。
但這只是“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法律責任,叫“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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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媒體報道,事發(fā)后,對于江歌母親的見面要求,劉鑫一直逃避,冷漠,甚至出言不遜。就常理常情而言,江歌母親想與劉鑫見面,希望了解女兒死亡之前的每一個細節(jié),哪怕是痛苦的哭喊聲中可能留下的只言片語,也可以稍稍彌補母親對女兒的那一份掛念與不舍……但劉鑫卻一直拒見,長達300個日日夜夜。這只是道義問題嗎?
事實上,法律并非無能為力。接下來的分析,以適用中國的法律為基本語境。
我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里所謂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公序”指的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fā)展所依附的一般秩序,它是憲法秩序在民法上的體現(xiàn),反映著社會基本價值取向;而“良俗”也被稱作是善良風俗,包括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公序良俗承擔著矯正法律或者填補法律不足的功能。例如,男子將財產(chǎn)遺贈給“二奶”,雖然贈予雙方的意思表示均為真實,但該行為以非法同居為基礎(chǔ),破壞了家庭,顯然有悖公序良俗,法院會判決該遺贈無效。
當然,并非所有的道德,都會成為法律所稱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被稱為法律底線性的道德,在認定時必須從嚴把握,只有那些最低的道德標準和要求,才有可能成為公序良俗。中華民族數(shù)千年的發(fā)展歷程,孕育了大量的傳統(tǒng)美德,例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擔當意識,舍生取義、精忠報國的愛國情懷,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的優(yōu)良品格,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榮辱觀念……凡此種種,必須遵循一定的技術(shù)路線,才可能成為公序良俗所涵攝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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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劉鑫的行為,有沒有可能被認定為違背善良風俗而構(gòu)成不法行為,導致其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江歌是為保護劉鑫而死,劉鑫本當面對媒體,坦陳事實,并向江歌之母道歉,在接下來的數(shù)月里,陪伴江母,平撫她的心靈傷痛,幫助她度過人生最痛苦的時光……這雖然并非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在我國,它屬于得到群眾普遍認同、能夠體現(xiàn)公平正義價值的公序良俗,應(yīng)無疑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予以受理。在此情況下,江歌母親可以起訴劉鑫,后者將背上悖俗致?lián)p的侵權(quán)責任。
此外,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還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quán)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quán)人、侵權(quán)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yīng)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如果法庭審理查明,江歌的確是為了保護劉鑫而死,江歌媽媽可以主張兩項民事賠償請求權(quán):其一,對兇手的民事求償權(quán)利。如果陳世峰無力承擔賠付責任,劉鑫要給予適當補償;其二,向劉鑫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理由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如此方可抑惡揚善,引導人性回歸溫暖與善良。
當然,如果江歌不是為保護劉鑫而死,而劉鑫擔心與江歌母親見面后,江母會誤解誤傳相關(guān)信息,誤導民眾認識,對正確裁判構(gòu)成影響,故一直拒絕相見。果如此,則劉鑫拒絕見面,因存在合理事由,不會被認定為違背善良風俗。例如,有媒體稱,日本警方要求劉鑫不要會見任何人,以免干擾裁判,說的正是這一情事。
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再出這種新聞,我就停止協(xié)助警察”“是你閨女命短,跟我們有什么關(guān)系”這樣的攻擊性話語,已經(jīng)足以讓劉鑫和她的家人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從這個角度說,輿論的口誅筆伐,也是其當受的一種代價。網(wǎng)絡(luò)暴力固有其惡,但這件事中的更多人,不過是在用一種樸素的方式表達最基本的良善之心。法律正義尚未實現(xiàn)之時,網(wǎng)友溫暖的話語,會賦予江歌媽媽頑強生存下去的力量。在這個世界上,總需要一種力量,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作者為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法學教授。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編輯:朱珉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