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家境貧困為賺錢養(yǎng)家不惜欺騙消費者,銷售假酒謀取非法利益。近日,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案件,并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被告人何某犯罪所得,上繳國庫;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的假冒“中囯貴州茅臺酒廠(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白酒9箱10瓶,予以沒收。
2016年8月間,被告人何某分三次從余某(另案處理)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進假冒“中囯貴州茅臺酒廠(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白酒,并銷售給蕭縣龍城鎮(zhèn)居民郭某,銷售金額218000元。案發(fā)后,蕭縣公安局從郭某處扣押上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計9箱10瓶。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12月17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經(jīng)開分局巡邏特警大隊民警抓獲,歸案后何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何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