醬油能量標注不符國標 男子起訴至法院獲退款2.3元
2018-08-03 14:30:00 來源:南寧新聞網
市民謝先生到人民路某超市購買了1包醬油,發(fā)現該醬油產品能量標注為60千焦,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他將醬油生產廠家、廣西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公司)及其南寧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興寧區(qū)法院判決,被告南寧分公司向謝先生返還購物款2.3元,謝先生購買的一包醬油退還給超市公司南寧分公司。
  市民:

  買的醬油產品能量標注不符合國標
  去年4月12日,謝先生在人民路某超市花2.3元購買了1包生產日期標注為2017年2月15日的400ml某品牌醬油,花費2.3元。他發(fā)現,該醬油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的產品能量標注為60千焦,依照《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第21條的能量計算方式計算,該醬油產品能量值應為158.2千焦,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他將醬油生產廠家、超市公司及其南寧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南寧分公司返還購物款2.3元,醬油生產廠家賠償1000元,超市公司對南寧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超市公司和南寧分公司對醬油生產廠家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廠家:

  原告是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yè)打假人
  去年5月18日,區(qū)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針對2017年1月20日生產的該品牌醬油400ml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并未顯示醬油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guī)問題。
  超市公司及其南寧分公司共同辯稱,原告謝先生提交的購物小票不能證明涉案產品就是原告所購買的產品,被告已經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案產品為安全食品。
  醬油生產廠家認為,原告是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yè)打假人,其訴請不應被支持。此外,涉案產品存在的標簽問題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
  法院:

  被告返還購物款2.3元 原告退還醬油
  興寧區(qū)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實際能量值已經明顯超出其標示值120%的允許誤差范圍,故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本案涉案產品的能量值標示問題直接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依法應由原告承擔不利后果。此外,依據規(guī)定,以及結合區(qū)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結果,該院推定本案的涉案產品外包裝能量值標示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000元賠償金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南寧分公司向原告返還購物款2.3元,原告將購買的一包醬油400ml退還給南寧分公司。

  ■知多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额A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yǎng)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yǎng)作用或其他作用;食品中的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是小于等于120%標示值?!丁搭A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問答》明確了營養(yǎng)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計算方式是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yǎng)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并進行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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