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組織評估十年簡史
2018-11-03 00:17:25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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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由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主辦的中國社會組織評估十周年高峰論壇在北京召開。從民政部2007年8月作出社會組織評估決定,并與同年10月正式開始對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開展評估工作算起,我國社會組織評估已經走過了十年歷程。

從1A到5A的評估等級已經成為衡量社會組織發(fā)展水平、社會信用度的重要指標,社會組織對外開展活動的重要信譽標志,政府部門制定社會組織各項培育發(fā)展和監(jiān)督管理政策的重要信息來源。

這十年社會組織評估是如何一步步發(fā)展完善的,有哪些大事發(fā)生呢?

2004年:評估理論研究先行

在2007年以前,我國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在實踐層面還非常鮮見。偶爾開展的評估工作,往往是一些全國性的基金會委托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對其實施的項目進行的單個項目評估。

例如,1997年,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委托中國科技促進發(fā)展研究中心進行的希望工程項目評估;1999年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委托清華大學NGO研究中心進行的幸福工程項目評估等。

但社會組織評估理論研究已經逐步展開。

2004年12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和英國文化協會在京聯合舉辦中英民間組織評估問題國際研討會。

2005年8月,中國民間組織評估體系專家座談會在北京舉行。同年11月,“中國民間組織評估體系”研究項目設立,基金會評估機制國際研討會也在北京召開。

200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在武漢召開部分?。ㄊ校┟耖g組織評估工作座談會,正式對建立民間組織評估指標體系和開展評估試點工作做了部署安排。

2007年4月,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編寫的《中國民間組織評估》正式出版發(fā)行,奠定了中國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和發(fā)展對策等理論研究的基礎。

2007年8月,《民間組織評估體系:理論、方法與指標體系》一書出版,提出了針對中國民間組織的國情構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基金會的評估體系。

2007年:從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始評估

2007年8月17日,民政部出臺《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民間組織綜合評估機制,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同時印發(fā)《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初步建立了社會組織評估的制度體系。

社會組織評估從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開始進入實施階段。

2007年至2012年,民政部逐年啟動了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2007年啟動基金會評估,2008年啟動行業(yè)協會商會評估,2009年啟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評估,2011年啟動學術類社團、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評估,2012年啟動聯合類、職業(yè)類、公益類社團評估。

在啟動評估的同時,相應的評估指標也已制定完成并發(fā)布。目前評估總共1000分,評估指標涉及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社會評價等內容,涵蓋了社會組織建設發(fā)展的方方面面。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民政部還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全國性行業(yè)協會商會授牌大會”,授牌表彰獲得3A以上評估登記的84家全國性行業(yè)協會商會。

截至2016年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8類社會組織共2316家,已有1328家參加了評估。其中,基金會、民非單位已基本實現全覆蓋。全國性行業(yè)類社團近800家,參加評估的有570家,參評率為70%。

從2008年開始,北京、上海、浙江、福建、青海、山東、湖北、廣東、大連、深圳等地也陸續(xù)啟動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頒布《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這是社會組織評估領域首部部門規(guī)章,對社會組織評估的工作原則、工作機制、評估對象和內容、評估機構和職責、評估程序和方法、回避和復核、評估登記管理等作出全面規(guī)定。

在此之后,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陜西、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甘肅、深圳、寧波等18個省市陸續(xù)出臺了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實施辦法)。

2012年11月,《社會組織評估指引》出版發(fā)行,這是我國第一本系統(tǒng)指導評估工作開展的專業(yè)性書籍,極大地推動了各地社會組織評估的規(guī)范化建設,為評估指標的實際操作提供了標準依據,避免了各行其是,偏離方向。

截至2014年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已全部開始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2009年:評估信息化工作展開

為了保證評估的客觀公正、實現社會組織評估信息的數據化管理、實時掌握和了解地方社會組織評估動態(tài),2009年,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與企業(yè)合作,資助設計開發(fā)了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系統(tǒng)。

經過近十年的使用和升級,已經成為一個完整先進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和評分操作系統(tǒng),實現了社會組織評估信息管理、指標管理、專家管理、申報管理、現場操作流程管理、結果匯總分析管理、大數據統(tǒng)計查詢等諸多功能。

隨著評估工作的不斷發(fā)展,還陸續(xù)擴充建立了社會組織評估申報系統(tǒng)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系統(tǒng),形成了覆蓋社會組織評估業(yè)務的綜合信息網絡云平臺。以此為依托,社會組織評估實現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2015年:第三方評估機制正式展開

第三方評估是社會組織評估可持續(xù)性的重要實現路徑,是整個社會組織評估流程的關鍵一環(huán)。民政部門從啟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之初就已經對其進行探索。初期的評估工作由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委托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開展。

地方上主要是由各地民政部門牽頭或委托所屬的社會組織促進會等機構組建評估隊伍。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會參與評估工作。

2015年,《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發(fā)布,正式全面進入“管評分離”的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新階段。

在制度建設方面,編寫了《第三方評估機構工作指引》,對評估的方式、程序、監(jiān)督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制定了《評估專家須知》,對評估專家的角色定位、作用發(fā)揮、職責分工、具體任務作了規(guī)定。

在具體操作上,民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和邀標、競爭性磋商、定向委托等購買方式,委托民非或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市場中介機構等獨立社會機構負責全國性社會組織的現場評估。

2015年10月,開始在全國招標,最后三家機構入圍;2016年9月,有三家入圍中標;2017年10月,有四家中標入圍。

在這一過程中,全國各地的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也開始成長起來。以北京市為例,近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認定的非營利評估機構就近30家。在一些省份,一些營利性評估機構、信用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也紛紛搶灘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2018年:評估等級被廣泛運用

隨著社會組織評估的推進,其客觀性、公正性、全面性得到較為一致的認可,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已經成為衡量社會組織發(fā)展水平、社會信用度的重要指標,社會組織對外開展活動的重要信譽標志,政府部門制定社會組織各項培育發(fā)展和監(jiān)督管理政策的重要信息來源。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已經普遍將社會組織評估登記作為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條件。

2010年頒布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就已經規(guī)定,“獲得3A以上登記的社會組織,可以優(yōu)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yōu)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yōu)先獲得政府獎勵。”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把評估登記作為條件之一。工信部發(fā)布的《關于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會作用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要“優(yōu)先購買評估登記較高協會的服務”。中國科協在承接政府職能轉變等重大工作推薦中,優(yōu)先推薦評估等級高的學會。

除此之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還被廣泛運用于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中。

一是,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作為申請公益性稅前扣除資格的重要前置條件之一。(2008,《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是,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是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重要前置條件。(2012,《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三是,民政部在社團年檢工作中規(guī)定獲得5A等級的社團享受簡化年檢程序的資格,4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被業(yè)務主管單位推薦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發(fā)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有效期限被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未來: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評估體系

十年是一個“里程碑”,我國的社會組織評估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依然有很多問題待解決。

一是評估指標有待進一步完善。目前,真正有中國學者構建的、有共識性的元評估理論與方法極為有限。各地在開展評估時,也常常遇到許多難題。例如,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的關鍵性評估指標如何選擇,如何避免打分的隨意性,如何解決僅依賴文獻資料和訪談工作人員的方式打分帶來的不足……

二是“以評估促發(fā)展”的功能有待進一步強化。評估的目的不僅是加強監(jiān)督,還要促進社會組織的發(fā)展。盡管大多數社會組織能夠通過參與等級評估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促進了能力建設,但也有一些地方的評估工作由于目的異化,評估的學習和監(jiān)管功能均難以達成,反而演變?yōu)樯鐣M織的負擔。

三是評估機構和人才有待進一步培育。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我國還是新鮮事物,不僅評估人才奇缺,而且相關的知識儲備與評估經驗幾乎都是從無到有的過程。一些評估機構甚至因為自身能力不足、心虛,只能給被評估機構打高分。

四是評估結構有待進一步共享。已有的評估結果,在社會組織實踐的利用中還存在很多不足。高等級的社會組織沒有享受到足夠的優(yōu)惠,低等級或沒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似乎也沒有太多影響。

對此,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孫偉林建議,一是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領導;二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機制;三是要進一步培育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四是要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評估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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