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對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個人財產(chǎn);對徐建一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jīng)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一汽集團總經(jīng)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長春市順航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等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diào)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間接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8. 974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徐建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