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周萍英實習生彭芙晴通訊員張冬盛)簽了合同、收了定金,房主卻覺得房子賣虧了,在交易中“使絆子”。近日,江岸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屋價格上漲引發(fā)的賣方惡意違約案,判決房主賠償買方損失20萬元。
去年10月,市民甘某通過中介與房主陳某簽訂合同,約定將陳某名下位于后湖永旺附近的一處房屋售予甘某。在合同簽訂之后,甘某便支付了定金,并辦理了銀行貸款審批手續(xù)。但由于該房屋在簽約時還未辦理不動產權證,合同約定陳某辦證過戶后,甘某再付首付款。
去年底,該片區(qū)房屋價格有所上漲,陳某覺得自己房子賣虧了。于是,他以開發(fā)商未開具購房發(fā)票,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為借口,要求甘某提前支付首付款,否則房子就不賣了。雙方在幾經交涉后,也沒有達成一致,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甘某的代理律師王娟認為,陳某借故不辦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證書,并單方要求變更合同履行順序,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及交付手續(xù),因此甘某要求解除合同,陳某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近日,江岸區(qū)法院判決支持了甘某的訴訟請求,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陳某賠償甘某損失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