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5人的微型面包車上,擠了16人,全部為服裝廠的工人。春運以來,交管部門連查多起嚴重超載違法,昨日,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已刑事拘留4人,并對2名服裝廠老板進行刑事立案。
近年來,我市不少建筑工地、服裝廠、加工廠等小型企業(yè)都從市內搬遷到了三環(huán)線以外的盤龍城、東西湖等大型工業(yè)園內,但為了房租便宜、生活便利,仍有很多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在城區(qū)尚未改造的城中村。部分工廠老板為了員工上下班方便,每天安排車輛接送。為了節(jié)約雇車成本,將車輛改裝,超載裝客,甚至客貨混裝。
1月13日春運第一天的早7時30分,東西湖交警在將軍二路執(zhí)勤時查獲一輛鄂A28***小型面包車嚴重超員,核載5人,實載16人,超員220%,司機寧某某被刑事拘留。
警方在進一步調查中發(fā)現(xiàn),周邊有幾家服裝廠存在類似問題。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鎖定兩輛微型面包車,實施布控。14日上午7時30分,在將軍二路將這2臺嚴重超員小型客車查獲。
經查,司機羅某某駕駛的鄂AV0***微型面包車,由歐詩雅服裝公司租用,該車核載5人,車上擠了16人,超員220%;另一臺鄂A59***微型面包車,為凱達軒服裝公司所租用,司機孫某駕駛,同樣應核載5人,卻實載13人,超員達160%。
經了解,駕駛人羅某某、孫某分別受兩家公司法人代表陳某和胡某某指派,在明知嚴重超員屬違法的情況下,仍要求司機從事此項工作。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133條第3項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于1月14日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對駕駛人羅某某、孫某予以刑事拘留。并于1月16日,對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陳某、胡某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違法行為刑事立案。
據統(tǒng)計,春運以來,全市共查處此類車輛超員16起,非法拆除座椅違法行為68起,刑事拘留4人,對法人代表刑事立案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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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第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本標準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
(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