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9點左右,南湖大道獅子山北路和珞獅南路交匯處一停車場內(nèi),李雷(化名)在倒車過程中不慎與其他車輛擦碰。為了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李雷報警,可是交警趕到現(xiàn)場后,不僅開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給李雷開出了一張百元罰單。
“我的車是在停車場里倒車出的意外,沒有在公路上出事,為什么要給我開罰單?”手持罰單的李雷提出質(zhì)疑。
發(fā)生事故的車輛并非李雷所有,李雷是一名代駕司機,前天晚上他在倒車過程中擦碰了其他車輛,事發(fā)后第一時間撥打122報警?!肮疽?guī)定,在代駕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公司在走保險程序時,需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备鶕?jù)公司的管理辦法,李雷沒有選擇私了。
對責任劃分,李雷沒有意見,可是罰單,他無法接受。今天下午,武漢晚報記者拿到罰單,罰單上,洪山區(qū)交警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0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對其進行處罰,罰款100元。
那么公共停車場內(nèi)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嗎?對此交警部門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有規(guī)定,法律條文中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公共停車場也屬于法律管轄范疇。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的何龍律師表示,如果李雷對處罰有異議,可以在60天內(nèi)向洪山區(qū)交警大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nèi)向洪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