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夏中華
制圖:梁超
房價上漲前,房主因差錢簽合同賣房;房價上漲后,房主又變卦說不賣了。這樣的事情,在如今的房地產(chǎn)市場上并不少見,許多買房者面對這樣的狀況,大多只能自認倒霉。
楚天金報記者日前獲悉,一起因2016年初武漢房產(chǎn)上漲引發(fā)的房產(chǎn)糾紛案件,目前已完成一審、二審,判決均認為,合同得繼續(xù)履行,房子還得賣。
■案情
簽了合同后房價翻番賣方反悔說不賣了
2015年下半年,承包小工程的程某急需周轉資金,便將自己位于武昌雄楚大道一套89平方米的房子掛在了房產(chǎn)中介,希望能盡快賣出變現(xiàn)。這套房子是程某于2009年花40多萬元按揭買下的,尚有28萬多元銀行貸款沒還完。因為多年來資金一直都很緊張,程某都沒來得及給這套房辦理房產(chǎn)證。
那時,來自孝感的90后小伙劉某剛在光谷找了一份工作,準備在附近買房。當年11月,劉某在房產(chǎn)中介看到了程某掛出的房產(chǎn)信息,覺得這套房子雖然沒辦證,但地段好,價格比較低,就動了心。
2015年11月13日,劉某與程某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合同簽訂當天,劉某交了5萬元定金給程某,程某將5萬元定金作為物業(yè)保證金,交由中介代為保管。合同約定,待劉某與程某辦理過戶后,由中介無息將5萬元定金退還給程某。
雙方還簽訂了補充約定:房屋交易費用全部由劉某承擔,另付10萬元,包含初始辦證費、營業(yè)稅、個稅、契稅、傭金及其他一切貸款和過戶費用,房屋中介費雙方平攤。具體手續(xù)流程是:由劉某交清契稅、房屋維修基金,在中介協(xié)調下代為辦理房產(chǎn)證。待劉某貸款手續(xù)預審辦下來后,前期向程某支付40萬元首付,并辦理過戶手續(xù),余下的42萬元房款待辦完按揭后由銀行直接打入程某賬戶。簽訂合同當日,程某即交付房屋鑰匙,劉某很快住了進去。
2016年春節(jié)剛過,武漢的房價漲得有點快了。這時,程某口頭表示房子不賣了。當年3月1日,劉某交錢幫程某辦理了房產(chǎn)證。隨后,房屋中介多次催促程某前來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程某明確拒絕,表示不再賣房。
■審判
一審判決房子還得賣 二審維持原判
程某反悔后,將劉某趕出了那套房子。劉某報警,警方建議他走司法程序。隨后,劉某請律師將程某告上法庭。
程某抗辯稱,5個月來,他未收取劉某任何費用,當時支付的5萬元也是房屋中介保管,劉某的40萬元前期房款分文未付,不符合房屋買賣市場規(guī)則,程某沒有將房屋過戶的義務。而且房屋中介承諾簽約后十日內協(xié)調辦理房產(chǎn)證,但拖延四個月才辦好,時間太長。
程某還稱,當年因急用錢才賣房,但拖延時間太長后急用錢的事已解決,不需再賣房,且房價已上漲到170萬元,原價賣房很不劃算。他表示,他出售房屋時并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根據(jù)“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合同應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程某及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的三方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主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劉某作為買房的前期合同義務,系善意推進合同履行的守約方。程某未配合辦理結清按揭貸款等后續(xù)手續(xù),已構成違約,劉某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一審法院判決,程某要繼續(xù)履行賣房行為,并協(xié)助履行變更登記手續(xù)。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今年4月,二審法院認為,劉某目前購房雖然不符合限購政策規(guī)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在限購政策實施之前。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程某仍不服終審判決,于今年6月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7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第二庭受理程某的再審申請,目前還在審理當中。由于二審終審后,再審不影響執(zhí)行,劉某仍在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當中。
■說法
別把法律當兒戲
湖北楓葉律師事務所高杰律師稱,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高杰表示,在二手房買賣時,要想清楚再決定是否買賣,簽買賣合同要仔細看主要條款,容易鬧矛盾地方要重點審查。一旦簽訂,如果反悔,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繼續(xù)履行合同,不要把法律當兒戲。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