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征民意 未參保職工可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017-11-15 08:27:00 來源:楚天金報

楚天金報訊(記者李光正)昨日,武漢市法制辦公布《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掇k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參保職工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簡化了救濟程序,縮短了尋求救濟時間。如獲最終通過,將是武漢市工傷保險立法的重要突破。

武漢市政府2004年制定了《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至今累計工傷保險參保單位6萬余戶,覆蓋參保職工260余萬。隨著國家、省工傷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已執(zhí)行十余年的老辦法某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其中許多條款與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不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據(jù)上位法新精神、新要求和當前工傷保險工作實際,對現(xiàn)行《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征求意見稿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到除公務員和參公事業(yè)單位人員之外的所有職業(yè)人群。

在工傷認定方面,征求意見稿對用人單位申請時限做了具體規(guī)定,除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外,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fā)生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參保職工也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簡化了救濟程序,縮短了尋求救濟時間。

征求意見稿明確,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參照《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發(fā)生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還負責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尚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從而進一步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和個人在申報工傷認定和接受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如果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有上述行為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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