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陳鵬、通訊員程清翠、蔣長順)記者21日從保康縣檢察院獲悉,該檢察院近期提出抗訴的一起銷售假藥案獲法院支持,法院依法改判。
2013年以來,被告人韓某采取電話聯(lián)系、上門推銷等方式,通過物流先后向下線李某及湖北、湖南、四川等地的藥店、診所大量銷售炎痛康、風濕疼痛寧、百消咳喘停等無國家批準文號的藥品11514盒,銷售金額6萬余元。2015年,被告人李某成為韓某下線,多次從韓某處購進無國家批準文號的藥品2050盒,銷售金額1萬余元,同時在李某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藥品折合金額2萬余元。經認定,被告人韓某和李某銷售的8種產品均按假藥論處。
今年8月,??悼h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5萬元。
??悼h檢察院收到法院刑事判決書后,經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但未同時宣告禁止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同時,解釋規(guī)定,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韓某銷售假藥金額為6萬余元,被告人李某銷售假藥金額為1萬余元,尚未銷售的金額為2萬余元,一審判決的罰金數(shù)額均未達到銷售金額的兩倍以上。
據(jù)此,保康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獲得襄陽市檢察院支持,襄陽市中級法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發(fā)回重審。重審后,韓某的罰金改判為13萬元;李某的罰金改判為3萬元,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