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為索要“勞務(wù)費”,強撬業(yè)主家門搬東西
楚天都市報1月7日訊李某為范某的新宅幫忙裝修時未談及報酬,事后向范某索要“勞務(wù)費”時遭拒。李某惱羞成怒用撬棍撬開范家門,拿走范某總價值479元的風(fēng)扇、碗柜及燈具。范某報警后,李某落網(wǎng)。今悉,硚口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李某判處拘役3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為范某位于硚口的新宅幫忙裝修,事先未談到報酬。在裝修過程中,范某僅給予李某少量的錢和物。裝修完成后,范某將鑰匙收回。此后,李某找范某索要“勞務(wù)費”時,范某未予理睬。
2017年5月26日下午2時許,李某為泄憤持撬棍撬開范某房門,進入其住宅。李某將范某的床掀翻并毀壞,將其一臺冷風(fēng)扇、一個碗柜以及三個燈具搬走,藏匿于自己家中的樓道處。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479元。
后范某報案,公安機關(guān)于當日將李某抓獲歸案,其搬走的物品均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范某。同年8月,李某被逮捕。在法院審理期間,李某的家屬對范某給予了補償并取得其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因糾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李某歸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鏈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楚天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