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賈雪梅 通訊員魯昕 高尚)兩次酒駕被吊銷駕駛證后,男子不知悔改還要無證“醉駕”。19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漢陽區(qū)檢察院獲悉,該男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4年7月,周某就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罰款。2017年7月,周某再次酒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款2000元。被處罰僅10天后,7月27日晚,周某無證駕車行至琴臺大道,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6.67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
漢陽檢方認為,被告人周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漢陽法院采納了漢陽檢方的指控,但因周某曾因酒后駕駛受過行政處罰、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近日,漢陽法院依法判處周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