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企業(yè)帶“病”運行致人員傷亡 被罰2萬元
2018-02-02 19:17:00 來源:長江日報

圖為:單位負責人接受處罰 通訊員丁其剛 攝

長江日報融媒體2月2日訊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公安交管部門督促整改依然不落實,且連續(xù)釀出兩起重大交通事故。2月2日,武漢東西湖區(qū)交管部門對轄區(qū)一家未落實安全責任制和主體責任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物流企業(yè)依法處以2萬元罰款,這是今年春運期間,武漢公安交管部門開出的首張罰單。

去年11月中旬,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交通大隊車管中隊民警對轄區(qū)內(nèi)的湖北錦海物流有限公司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單位安全制度及責任不落實,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交管部門當即開出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

可是,湖北錦海物流有限公司沒有足夠重視,車牌尾號為Q75、RC8的廂式貨車于去年11月28日、12月4日先后發(fā)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2月2日,東西湖區(qū)分局交通大隊對“未落實安全責任制和主體責任”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湖北錦海物流有限公司處以大額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罰款依法上交國庫。

“交通安全絲毫馬虎不得,我們單位是拿錢買教訓,希望其他企業(yè)能夠從中汲取深刻教訓?!?月2日,接受處罰的湖北錦海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說。

鏈接: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七十三條 未按照規(guī)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后果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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