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錢閃婚后又閃離 法院判女方返還一半彩禮
2018-03-20 12:49:00 來源:楚天都市報

原標題:借錢閃婚,兩個月后閃離,法院判女方返還一半彩禮5萬元

楚天都市報3月20日訊相識百日就閃婚,男子借錢送給女方家10萬元彩禮,婚后兩個月卻鬧離婚,男子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并共同償還他為蜜月旅行借的4萬元債務。近日,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女方退還5萬元彩禮,旅行舉債不被認作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不必承擔。

近日,江岸區(qū)百步亭社區(qū)法庭辦案法官透露,男方李勇(化名)從武漢某大學畢業(yè)后留漢工作,去年,李勇在網(wǎng)上認識了女孩張小英(化名),聊天中,兩人發(fā)現(xiàn)是同一所大學的校友,相談甚歡。不久,他們相約見面,不到一個月就確立了戀愛關系。

在相識100天時,兩人到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為了結婚,李勇還四處舉債,湊齊了給女方家的10萬元彩禮錢。

隨后,這對小夫妻就直飛馬爾代夫度蜜月。朝夕相處中,因生活習慣和處世方式的差異,兩人漸生矛盾,經(jīng)常為吃什么穿什么等小事拌嘴。

回到武漢后,夫妻倆還是摩擦不斷。兩人婚前彼此了解不深,性格都比較自我,發(fā)生矛盾后也互不相讓。有一天,李勇加班到凌晨才回家,張小英之前給他打電話一直無法接通,張小英在家里又氣又急,李勇回到家已經(jīng)很疲憊,只想趕緊睡覺,懶得跟她解釋。張小英大聲質(zhì)問李勇:“你是不是找情人了?”李勇火冒三丈,一巴掌扇在張小英臉上,罵她有毛病。

張小英跑回娘家,要跟李勇離婚。李勇事后多次上門道歉,都被拒之門外,隨后還發(fā)現(xiàn)自己的微信、電話都被拉黑。這下,李勇也沒了耐心,決定離婚。李勇要求張小英返還10萬元彩禮,但張小英認為這彩禮是因為他們結婚才給的,而事實上他們的確結了婚,現(xiàn)在離婚也是雙方自愿的,所以沒有返還彩禮這一說。

李勇一看跟張小英無法溝通,就起訴到法院離婚。那么這筆彩禮到底該不該退還呢?最終,法院判決張小英退還彩禮5萬元。辦案法官解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彩禮給付數(shù)額較大、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給付方是李勇也因此負有債務,生活相對困難,因此,法院判決張小英退還彩禮5萬元。

李勇還提了一個問題,雙方去馬爾代夫度蜜月,支出了近4萬元費用,這些錢都是他借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小英應共同承擔。

辦案法官介紹,今年1月18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李勇提交的借條上僅有他本人的簽名,張小英表示不知情也沒有共同舉債的意向。

辦案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了錢,債務人要有證據(jù)證實這錢是用來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的,比如購買柴米油鹽,法院則認為這屬于共同債務。而高消費旅游這樣的支出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責編 徐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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