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漢:兩家小龍蝦餐館“傍名牌”被判賠償70萬元
新華網武漢4月22日電眼下逐步進入小龍蝦消費旺季,武漢各大小龍蝦餐館已人頭攢動。兩家小龍蝦餐館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某知名小龍蝦餐館品牌字樣被起訴后,近日法院一審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共70萬元。
武漢市一家知名小龍蝦餐館,2007年在武漢市萬松園雪松路開設第一家店,并在2014年成立公司經營小龍蝦餐飲服務,目前在武漢市內共開設9家直營店。
從2016年開始,這家企業(yè)發(fā)現(xiàn)武漢市內兩家小龍蝦餐館也在使用自己品牌經營小龍蝦。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這兩家企業(yè)分別是2016年1月注冊登記的,和2017年2月注冊登記的,均為同一人注冊登記。
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員在這兩家餐館消費取證,確定兩家餐館在餐廳對外招牌、定制紙巾盒和菜單、訂餐卡、餐廳服務員統(tǒng)一服裝上均印有某知名品牌字樣。該公司在2017年9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兩家營業(yè)場所招牌和營業(yè)場所內多處使用特定的品牌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以為上述兩營業(yè)場所是武漢該品牌公司開辦,或與其餐飲服務存在特定聯(lián)系,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武漢市中院近日一審判決兩家被告小龍蝦店立即停止在營業(yè)場所內使用該品牌”字樣,禁止使用含有該品牌”字樣的標識、企業(yè)名號和字號。并分別賠償該品牌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40萬元,并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