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一男子花6萬買“新車” 卻發(fā)現(xiàn)車被重新做過漆
歡歡喜喜買了一輛”新“車,悲催的是發(fā)現(xiàn)車輛重新做過漆,車主遂向法院起訴,商家被判退款另賠18萬。
2017年3月17日,劉某在咸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新”車一輛。次日,劉某到保險公司為新車購買車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查看該車輛后,告知劉某該車翼子板有損傷,重新做過漆。劉某這才發(fā)現(xiàn)該車確實有重新做過漆的痕跡,于是,劉某找到該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交涉,要求退車退錢,該公司同意退車退款,但對該車的稅款退款時間,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劉某遂向本院起訴,要求退車退款;同時因該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不是新車,劉某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屬欺詐行為,要求該公司賠償三倍車款。在審理過程中,劉某申請對該車進行鑒定,以確定該車是否重新做漆。經(jīng)鑒定,該車確系重新做過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咸豐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做過漆的車輛作為新車銷售給劉某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一審判決該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劉某購車款62800元,賠償劉某損失188400元,支付劉某鑒定費5000元。判決后,咸豐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