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襄陽男子稱與元配的結婚證無效,再娶一妻被判刑
楚天都市報5月15日訊襄陽男子李某與馬某結婚,其結婚證是委托馬某的叔叔辦理的,后李某與“小三”小慧登記結婚。元配馬某發(fā)現后報案,李某落網后竟稱,他沒有親自與馬某去登記結婚,這個結婚不算數。今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襄陽市襄州區(qū)法院一審以重婚罪對李某判刑一年。
1998年5月,馬某與男子李某結婚。當時,馬某委托叔叔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其叔叔拿著馬某提供的婚姻登記照以及馬、李二人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通過鎮(zhèn)政府,以馬、李二人的名義在婚姻登記申請書上簽字并按了手印,辦理了婚姻登記。
兒子出生后,李某開了一個電動車專賣店。2012年,馬某發(fā)現丈夫李某和女子小慧(化名)約會。一場激烈爭吵后,李某離家。
此后,李某和小慧一起租房生活。小慧懷孕后,為了給孩子上戶口,2014年,李某和小慧在某區(qū)民政局領了結婚證。然而,好景不長,電動車專賣店生意不好,李某和小慧經常吵架,2015年10月兩人離婚。
2016年8月,馬某來到李某的電動車專賣店,發(fā)現小慧和孩子在店里。馬某這才得知,李某對外聲稱和她離了婚,并和小慧結婚生了孩子。馬某遂報警稱李某涉嫌重婚。此后,李某落網。
襄陽市襄州區(qū)檢察院辦理此案時,李某辯稱,他和馬某只是同居關系,二人沒有登記結婚,也沒有舉行儀式。雖然馬某委托親戚辦理了結婚證,但結婚證一直由馬某保管,自己從未見過,該婚姻無效,自己不屬重婚。
原來,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由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當時婚姻登記機關沒有配備電腦,只能手寫,且婚姻登記檔案交由檔案局保管。李某和小慧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看到李某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是未婚,結婚申請書填寫的也是未婚,遂為二人辦理了結婚證。
襄州區(qū)檢察院認為,民政部門對李某、馬某二人的婚姻登記,沒有違反婚姻法中關于當事人不能結婚的強行性規(guī)定,且李、馬二人不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不屬于無效婚姻。
李某辯稱自己沒親自進行婚姻登記,違背自己意愿,然而馬某保管的結婚證上,有二人的結婚登記照,說明婚姻登記前李某是知道且配合的;在登記之后,李某也知道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并與馬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同時,即使當時的婚姻登記違背了李某的意愿,也屬可撤銷的婚姻?;橐龇ㄒ?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當該婚姻因時間的經過業(yè)已穩(wěn)定后,法律將承認其合法有效。
因此,襄州區(qū)檢察院認為,李某和馬某登記結婚,沒有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現有證據認定二人婚姻登記不違背李某的意志,即便婚姻違背李某意志,也屬可撤銷婚姻,李某在知道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沒行使撤銷權,二人的婚姻已合法有效。因此,檢方以李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為由公訴此案。近日,襄州區(qū)法院一審以重婚罪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