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西男子酒駕到派出所辦事“自投羅網(wǎng)”
2018-05-30 19:23:00 來源:荊楚網(wǎng)

荊楚網(wǎng)消息(通訊員 王武)“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不僅是對自己負責(zé),同時也是對他人的安全負責(zé),這句話已深入廣大駕駛員的心中,但仍有駕駛員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交警不會查到自己。日前,湖北鄖西一男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前來派出所辦事,結(jié)果自投羅網(wǎng),被執(zhí)勤民警逮個正著。

5月29日上午,鄖西縣公安局夾河派出所民警在所門前路段執(zhí)勤時,突然一名男子駕駛一輛“豪爵”牌摩托車來到所門前,將車停好后,該男子從車上拿出行李,徑直來到所內(nèi)。當該男子從民警身旁經(jīng)過時,一股濃烈的酒味撲鼻而來,而男子更是滿臉通紅。見此情景,民警意識到該男子喝酒了,卻還騎著摩托車上路。

當天,該男子來到所內(nèi)辦公室后,民警詢問該男子來所內(nèi)辦何業(yè)務(wù),男子自稱張某,系夾河鎮(zhèn)長沙壩村人,是來開具散裝汽油的證明。當民警詢問張某是否喝酒時,張某支支吾吾,民警遂將張某帶至詢問室進行酒精檢測,經(jīng)酒精呼氣檢測,發(fā)現(xiàn)張某的酒精含量為40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見被民警查獲,張某向民警陳述,事發(fā)當天早上,自己在家中喝了幾杯小酒,后駕駛自己的摩托車來街上辦事,心想早上不會有交警檢查,便駕車上路了,卻不料到派出所辦事竟自投羅網(wǎng),被民警抓了個正著。

事發(fā)后,民警告知張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聽了民警講解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后,張某懊惱地說道都怪自己嘴饞。然而,等待張某的將是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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