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堰塞湖潰壩事故案昨日開庭 兩名責任人受審
2018-06-09 10:00:00 來源: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恩施龍鳳壩堰塞湖潰壩事故 責任人昨日受審!

6月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在2016年龍鳳鎮(zhèn)堰塞湖潰壩事故中,兩名責任人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14日11時許,恩施市龍鳳鎮(zhèn)三河村白廟橋附近突發(fā)堰塞湖潰壩事故,導致209國道龍鳳壩進城區(qū)主路段被淹,部分人員及經行該地的車輛被困。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楊某某受聘于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監(jiān)察大隊,自2014年4月負責恩施市龍鳳壩片區(qū)渣土整治工作,期間龍鳳鎮(zhèn)三河村白廟橋一山凹處,因恩施市安置房建設等建筑工程施工的棄土不斷堆積,渣土整治工作日常巡查、管理缺失,棄土逐漸將自然溝渠堵塞,形成水深5.3米,容積105835立方米的積水塘。

被告人向某某時任恩施市安置房建設辦公室副主任,2016年1月13日向某某在沒有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下,口頭委托恩施州某建筑公司排除白廟橋積水塘的隱患。

2016年1月14日上午9時許,該建筑公司某技術負責人(另案處理)安排工人帶挖掘機將積水塘左側山邊挖開一個小缺口,讓積水順自然溝渠流走。一小時后,該技術負責人來到現(xiàn)場,見排水緩慢,要求挖掘機司機將排水口挖大,然后離開現(xiàn)場。后因缺口處的堆積棄土隨水流加大而不斷垮塌,水流加大,致使下游209國道約一公里路段及周邊農戶房屋、農田和車輛被淹。經價格認定,此次積水塘潰壩事件造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659439元。

恩施市城管局渣土稽查大隊全體工作人員旁聽庭審。該案經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責編:ro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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