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吳昌華通訊員陶歆張利欽)網購的“天然淡水珍珠項鏈”實為養(yǎng)殖珍珠,屈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三倍賠償。經過一、二審,法院認定屈某系“知假買假”,而商家已退款,不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昨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昨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了該案的由來。2016年3月27日,住在武漢的屈某網購,在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網絡旗艦店購買了3條“天然淡水珍珠項鏈”,總金額4944元,于同月30日簽收。屈某根據(jù)網上辨別真假珍珠的方法,認為該項鏈是養(yǎng)殖淡水珍珠項鏈,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舉報。??谑泄ど叹肿龀隽舜饛停熈詈D夏痴渲橛邢薰緦`法行為進行改正。2016年7月25日,屈某與客服溝通并辦理了退貨。此后,屈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三倍賠償共計1.4832萬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屈某在此次網購同時,還分別在諸暨市珍某某珠寶有限公司、諸暨市愛某某珠寶有限公司、諸暨市瑞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廣州市優(yōu)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商家的淘寶店鋪中購買了珍珠項鏈,一并提起了訴訟,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均為商家用養(yǎng)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銷售,屬于惡意欺詐,要求商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合議,合議庭法官一致認為,海南某珠寶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珠寶命名規(guī)則,構成虛假宣傳。但是,屈某作為一名“知假買假”者,明知該企業(yè)的商品標識存在虛假宣傳仍然進行購買,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三倍的賠償款項,其購買行為與欺詐無因果關系。屈某在短時間內在網絡購物平臺購買同類產品并以欺詐為由多次啟動訴訟要求額外賠償,其訴求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據(jù)此,屈某要求三倍賠償?shù)恼埱?,不予支持?/p>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的治理模式。下一步,將在除食品、藥品消費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逐步限制“知假買假”者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并通過司法判例等形式,逐步規(guī)范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