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拖欠22名農(nóng)民工51萬工錢 逃3年后自首還錢
2019-02-21 08:23:00 來源:楚天都市報

原標題:男子拖欠22名農(nóng)民工51萬元工錢,逃了3年多又么樣呢,還不是得自首還錢

楚天都市報2月20日訊男子王某拖欠22名農(nóng)民工工資51萬余元還逃匿,武漢市青山區(qū)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將王某列為追逃人員,王某這才投案自首。

2014年4月,B公司將某工程的泥工以班組承包形式給了王某,由王某負責請工人并管理施工現(xiàn)場,而王某與B公司之間未簽訂相關合同。

2015年9月工程完結后,B公司多次通知王某辦理余款結算手續(xù),因對結算單價提出異議,王某拒不辦理,引發(fā)了群體性欠薪投訴。

由王某招來的22名粉刷工人向青山區(qū)人力資源局投訴,稱B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至9月工資51萬元,并持有王某出具的工資清單條。

青山區(qū)人力資源局審查后認定,王某拖欠工人工資共計51萬元,其承包的該工程總價為148萬元,截至2015年9月,B公司已向其支付了123萬元。因對單價有異議,王某在工程完結后并未領取余下25萬元,剩余拖欠工資26萬元也由王某承擔。2015年11月,因王某逃匿,該局向王某公告送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期滿后王某仍未支付工資。2015年12月,青山區(qū)人力資源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受理審查期間,王某喊冤,表示并未與B公司簽訂合同,僅為口頭約定。自己曾簽名一張空白的結算單,上面的內容是B公司事后補寫,與開始口頭約定內容并不相符。因王某的否認,公安機關內部對案件定性有了分歧意見,加之王某離開武漢,案件被擱置。

2017年1月,青山區(qū)檢察院檢察官了解到該案的擱置情況,遂從公安機關調取案卷、走訪、調查相關證人。檢察官認為,該案主要證據(jù)結算單有王某的簽名,結算單價和方式也符合市場行情,有證據(jù)效力。此外,王某在發(fā)案后離開武漢,更換手機,無法聯(lián)系,1年多的時間對拖欠的工資不聞不問,屬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據(jù)此,青山區(qū)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上網(wǎng)追逃。同年2月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王某被列為追逃人員。

2019年1月20日,王某主動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請批準逮捕。

承辦檢察官審查時,王某對拖欠工資事由認可,表示認罪認罰,并愿意全部支付工資款項,希望得到從輕處理。

為妥善處理工資款項,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召開協(xié)調會,經(jīng)多方共同商討。最終,由王某家屬將欠款26萬元存入青山區(qū)人力資源局的專用賬戶,而B公司則將余款25萬元付給該局賬戶,再由該局和王某具體核對后共同發(fā)放給被欠薪的工人。

“三年了,我都不抱希望了,真想不到司法機關真幫我追回了這筆薪水,可以過個好年了”。今年2月3日,民工張某領到了拖欠的3萬多元工資。

此外,根據(jù)王某的認罪態(tài)度、退款情節(jié),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為你推薦
  • 公益播報
  • 公益匯
  • 進社區(qū)

熱點推薦

即時新聞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