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其訴訟請求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陳木子 實習生 曾伊可
美容領域某主播與某經紀公司達成醫(yī)美宣傳合作協議,經紀公司為推廣引流,通過對主播的直播間充值、購買網絡水軍為其賬號漲粉,誘導主播畫傷疤臉直播宣傳,引流消費者到第三方醫(yī)院進行醫(yī)療美容。合作期間,雙方因引流獲得的收益分成發(fā)生糾紛,主播停止直播,并隱藏宣傳視頻作品。該經紀公司認為博主違約,威脅主播要求其直播,向其索賠10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經紀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網絡水軍、制造虛假粉絲量,要求主播使用畫刀疤臉的形式來吸引粉絲,屬于虛假推廣行為,誘導消費者消費,破壞網絡生態(tài),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博主合同履行期間,并無違約行為。最終,法院駁回了該經紀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經紀公司狀告醫(yī)美博主索賠100萬元
花花(化名)是一位美容領域博主,2022年,花花和某經紀公司達成《醫(yī)美達人合作協議》,合同就雙方的合作形式、合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分成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根據合同約定,合作期間,花花將自己在互聯網平臺開設的部分自媒體賬號交由經紀公司打理,所有權也歸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全權代表花花與第三方機構商談花花自媒體賬號醫(yī)美演藝事業(yè)相關協議內容、價款等內容。經紀公司將積極為花花打造醫(yī)美IP形象,花花需要配合完成經紀公司安排的醫(yī)美宣傳活動、拍攝、幕后制作等等,此外,花花還需要配合經紀公司提供的專業(yè)形象設計建議,包括發(fā)型、服飾、化妝等建議。雙方通過引流消費者至第三方醫(yī)院進行消費獲得的收益,按照三七進行分成,經紀公司獲得七成,花花獲得三成。
協議簽訂后,經紀公司為提升花花的粉絲量,投入金錢充抖音幣,購買網絡水軍以抬高直播間人氣,在花花直播過程中,經紀公司多次對花花提出要求“把臉畫得夸張一點,畫一些疤痕,吸引消費者”,稱弄得越奇怪就越能留住人,還稱該行為系合理的形象設計。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通過花花的直播間,引流多名客戶到某醫(yī)療美容醫(yī)院進行消費,為某經紀公司帶來收益。
某經紀公司與花花進行了結算,并向其支付部分合作收益。經雙方確認,12月合作收益本應為6000多元。但某經紀公司以花花在直播期間存在消極直播、沒有每天進行直播為由扣減2000元,花花停止直播并要求解除雙方的合作。2023年1月,經紀公司不愿解除合同,其股東陳某通過微信,要求花花支付巨額違約金,如不支付則全平臺封殺花花等威脅性消息。雙方協商未果,2023年6月,經紀公司一紙訴狀將花花告上了武漢東湖高新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花花賠償違約金100萬元及花花名下的主播賬號也歸經紀公司所有。
法院駁回經紀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經紀公司通過充值、購買網絡水軍為花花漲粉,制造虛假粉絲量,并要求花花使用畫刀疤臉的形式來吸引人氣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污染了網絡生態(tài),擾亂了市場秩序,該推廣行為與合作協議中某經紀公司應當履行的商業(yè)推廣及合理形象設計義務不符,違反了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某經紀公司在花花停止直播后,要求其繼續(xù)履行,花花有權拒絕某經紀公司不合法的要求。
其次,雙方合作協議約定了分成方式,并沒有就花花應當履行的主播時長、視頻更新時間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協議也并沒約定某經紀公司可以扣減主播收益的情形,某經紀公司違反其應當向花花支付收益的義務,隨意扣減收益的行為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某經紀公司違約在先,花花有權解除雙方的合同。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某經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