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據(jù)新華社深圳6月14日電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2006年9月11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顧雛軍等人犯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也分別作出相應判決。宣判后,顧雛軍等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釋放后,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于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審。
庭審開始時,合議庭成員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再審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合議庭對原判認定的事實進行了全面審理,組織檢辯雙方對原判列舉的有爭議的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對雙方提交的以及合議庭調(diào)取的新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同時,應檢辯雙方申請,合議庭通知了相關證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作證、提出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檢辯雙方對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顧雛軍等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各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diào)整完善注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但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屬行政違法范疇,不構成犯罪;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過壓貨方式進行虛假銷售,導致其公開披露的年度財會報告含有虛假成分,但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應按無罪處理;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裁判相關部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顧雛軍等謀取了個人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法庭辯論結束后,各原審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