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則社會不該縱容“我弱我有理”
2018-10-17 07:28:00 來源:湖北日報
    苑廣闊

    10月12日,浙江義烏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電動車的駱大爺違規(guī)逆行,撞上迎面駛來的奔馳車。駱大爺認為自己家境一般,很難承擔對奔馳車的賠償,請求交警把責任認定給奔馳車,奔馳車主也同意從保險公司走理賠程序。但是這一提議卻遭到了交警的拒絕,最終4萬多元的車損由駱大爺承擔。(10月16日東方網(wǎng))
    為什么交警不同意這看似“皆大歡喜”的解決方案?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情節(jié)輕微的交通事故,是允許雙方“私了”的。但是我們更要看到,“私了”也應該遵循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在這起事故中,雙方私了看似皆大歡喜,但卻損害了“不在場”的保險公司的利益,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如果交警僅僅因為事故一方經(jīng)濟條件不好就“和稀泥”,那么勢必無法從根本上讓引發(fā)事故的責任方承擔責任,吸取教訓。如此,不但責任方很難真正改正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做法,也會讓更多人如法炮制,以為只要自己是弱者,那么即便違法了,造成他人損失、損害公共利益,也一樣可以免責。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也造就了近年來頻頻引起社會關(guān)注的一個話題:弱者有理。
    所謂“弱者有理”,就是一些相對的社會弱勢群體,如極小一部分老年人、經(jīng)濟困難人群、未成年人等,在社會活動中動輒以弱者自居,肆意破壞國家法律和社會規(guī)則的行為。闖紅燈、逆行、碰瓷、插隊、霸座、欺辱毆打他人……面對指責懲戒就表示自己是弱者,理應得到照顧,不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我弱我有理”的錯誤理念,讓由法律制度與道德規(guī)范組成的社會規(guī)則被無視。規(guī)則社會不該縱容“弱者有理”,否則既是對法律法規(guī)的破壞,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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