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2019-01-31 15:13:00 來源:湖北日報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wěn)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湖北長江大保護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專項戰(zhàn)役和全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區(qū)域為禁采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天然林保護范圍;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構(建)筑物、航道配套設施、水庫樞紐、水文監(jiān)測設施、水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橋梁、碼頭、浮橋、渡口、過河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河道險工、險段和淺窄航道附近區(qū)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區(qū)域。
    禁采區(qū)全年為禁采期。
    二、我省長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寸灘站流量大于2.5萬立方米每秒的時段;長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漢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及東荊河禁采期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據(jù)各自采砂規(guī)劃確定,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禁采期內,禁止一切采砂活動(防汛應急搶險除外)。
    三、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區(qū)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區(qū)滯留。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應當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禁止外省“三無”采砂船舶進入我省水域,一經發(fā)現(xiàn),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海事)部門牽頭,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締。
    全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專項戰(zhàn)役開展期間(至2020年底),我省境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采砂船舶無正當理由均應全年停放在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全省暫停新建、改裝和新增注冊登記采砂船舶,停止外省采砂船舶轉籍過戶到我省。
    四、未按規(guī)定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guī)定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查處。
    未依法持有合格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必要航行資料的采砂船舶(機具)在河道違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處罰,并沒收采砂船舶(機具)。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裝運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依據(j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查處。
    五、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fā)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guī)追究責任。
    六、對于非法采砂構成犯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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