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2017年查處醉駕3114起 醉駕女性增三成 拒絕吹氣處罰從重
2018-01-03 08:40:00 來源:漢網

武晚傳媒·武漢晚報1月2日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張鵬 郭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駕駛員懷著僥幸心理酒后上路,被警察蜀黍捉個正著。今天(2日),武漢交警發(fā)布2017年我市醉駕查處情況:全市全年共查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3114起,總體來說,由于查處力度不斷增加,查處總量也逐年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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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拒絕吹氣 冒充別人 強行沖崗 受到重處

案例1:2017年12月21日晚上11點,漢陽區(qū)大隊民警在漢陽大道羅七路路口設卡盤查,攔下一輛鄂AD1***號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車,因為駕駛人徐某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于是漢陽大隊民警直接將其送到漢陽醫(yī)院醒酒中心強制血檢,徐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8.3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因徐某行為屬“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受到法律從重處罰。

案例2:2017年12月9日,醉駕辦案中心民警楊彥在辦理8日查獲的一起醉駕案件中,認真審核發(fā)現醉駕嫌疑人張某使用的駕駛證系偽造,用一本真的駕駛證換上了自己的相片,經調查,張某從未考取過駕駛證,一次偶然,張某撿到一本駕駛證,就將自己照片換了上去。張某的行為不僅存在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及無證醉駕等違法,而且,因其“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

案例3:2017年9月6日晚上11點,東西湖大隊民警在東吳大道六順路路口設卡盤查,示意一輛浙E56***號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車停車檢查,該車駕駛人拒不停車強行沖崗。當駕駛人駕車行駛至田園街七雄路三中門口時,最終還是被交警攔下,經使用酒精檢測儀對駕駛人余某進行檢測,當場結果為88毫克/100毫升,隨后將其送至血檢,余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87.6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余某強行沖崗,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最后被從重處罰,余某被處以4個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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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女性醉駕者持續(xù)增加

2017年醉駕案件查處情況(1-12月份),全市全年共查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3114起,與2016年同比增長20.3%。民警介紹,查處的醉駕案件呈以下幾個特點:

1、在查處量增大的情況下,女性被查處量逐年增多。2017年女性醉駕41人,與2016年30人相比增加11人,增長36.6%。

2、無證醉駕的絕對人數增加了5人。2016年無證醉駕人員115人占查處總數的6.3%,2017年無證醉駕人員120人占查處總數的5.4%,查處無證醉駕所占比例雖有一定降低,但無證醉駕的絕對人數增加了5人。

3、被查處人員屬無業(yè)人員的增加量最多。2017年被查處的無業(yè)人員1253人,與2016年875人相比增加43.2%。

4、被查處人員的年齡分布方面:30歲—40歲的醉駕人員居多,2017年查處該年齡段人員占查處總人數的38.4%,與2016年占比基本持平;年齡分布20歲—30歲醉駕人員呈增多趨勢,2016年查處的醉駕人員年齡分布在20歲—30歲的有347人,2017年該年齡段為432人,增加85人,增幅為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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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 查酒駕不分時間和地點

2016年查處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在1月、11月和12月,2017年查處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3月、6月、10月和11月。

查處高峰日期一般集中在周四、周五兩天。2016年度查處18人以上的共有18次,其中周五有11次,占總次數的61.1%;周四有4次,占總次數的22.2%。2017年度查處18人以上的共有48次,其中周五有17次,占總次數的35.4%;周四有19次,占總次數的39.5%。

查處醉駕的時段主要集中在晚上8點—晚上10點,2016年該時段查處醉駕人員1247起,占查處總數的48.2%,2017年該時段查處醉駕人員1700起,占查處總數的54.6%。

凌晨后查處數逐步增加。2016年0點—凌晨4點查處數為331起;2017年0點—凌晨4點查處數為376起,比2016年多45起。

交警提醒,武漢交警對酒駕查處采取的是“全天候·全方位”整治模式,不分節(jié)假日,在任何時段、任何地點都可能設崗查處,整治還將持續(xù)高壓態(tài)勢,請廣大駕駛員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據交管局事故處醉駕辦案中心民警李馳介紹,部分酒駕司機在被抓獲的過程中,為了逃避處罰,會用一些“急中生智”的伎倆,但最后獲得的卻是從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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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醉酒認定標準

武漢交警特別提醒: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將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故意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標準時,認定為醉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ǘ?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ㄋ模?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ㄎ澹?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ㄆ撸?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ò耍?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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