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出臺“駕照銷分新規(guī)”,未來駕駛人可自主選擇在交通違法處理窗口或者通過“交管12123”備案非本人名下的機動車,備案后,可以處理自備案之日起發(fā)生的有記分且單筆罰款金額不超過200元的交通違法行為。
新規(guī)規(guī)定,一個人最多只能同時綁定3輛其他人的車輛,一輛車最多也只能同時綁定3個其他人的駕駛證。
駕照銷分的管理,一直是困擾交管部門的一大難題。由于現(xiàn)有技術的限制,公安部門無法做到處理交通違法人車合一,這就使得多個駕駛證可以處理一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2017年全國各地法院所判決的37份判例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銷分在個別地方成為“黃?!钡纳猓涸诶骝?qū)動下,一些無辜駕駛人的信息被冒用,數(shù)以萬計的交通違法被違規(guī)銷掉,“黃?!迸c警務工作人員內(nèi)外勾結,操縱“買分賣分”交易,甚至越俎代庖,侵入銷分系統(tǒng),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多份判例顯示,“黃?!辟I入的駕證分價格為5元~10元不等,而為“客戶”銷分收取的價格是每分60元~100元不等。利潤可達10倍以上。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公安部表示,新規(guī)旨在方便群眾網(wǎng)上處理交通違法,防范“黃?!狈欠怖?。隨著新規(guī)出臺,不少人認為“黃牛代銷分”將成為歷史。
無辜者的尷尬:駕照被冒用遭扣分
2016年5月,在杭州工作的甘肅人胡某,偶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駕照莫名其妙地在建德市交警大隊扣掉了9分。她告訴杭州當?shù)孛襟w,此前她僅將駕照復印件提供給過汽車4s店,并未向任何人透露駕照信息。在聯(lián)系交警部門后,她接到陌生人電話,要求私了。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追蹤和報道,質(zhì)疑建德交警存在“內(nèi)鬼”。
2017年3月,浙江建德市法院在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開的一份判決書,讓這個“扣分謎團”真相大白。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至11日期間,被告人彭某林通過網(wǎng)絡,以每本20元至30元的價格非法購得250余本駕駛證信息后,以每本6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丁某元,從中非法獲利7500余元。被告人丁某元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機動中隊協(xié)警的李某(已判刑),讓其在處理車輛交通違章過程中提供幫助,并允諾給予好處費,李某予以答應。后李某利用丁某元提供的250余本駕駛證信息非法處理了約600余條交通違章行為。期間,丁某元非法獲利80000余元,為感謝李某送出好處費共計56300元。
法院認為,胡某被無故扣分的內(nèi)幕經(jīng)多家媒體報道,嚴重危害了交警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正常管理秩序,損害交警部門的執(zhí)法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丁某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彭某林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澎湃新聞疏理搜索到的37份判決書,發(fā)現(xiàn)其中多個判例提到,有人因駕駛證被冒用到相關部門投訴,造成不良影響。在廣東佛山高明區(qū)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和順交警中隊原輔警袁某鵬伙同專門從事交通違章代辦服務的張某,違規(guī)辦理交通違章約1000宗,涉及全國范圍內(nèi)被扣分處罰的駕駛員774人;在安徽淮北中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被冒用用于處理違章的駕駛證的人員信息涉及多個省市60余人。
多份判例顯示,“黃?!狈欠ㄙI賣駕駛證分值,勾結交警“內(nèi)鬼”,代辦銷分,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大部分涉案被查處的警務人員多為協(xié)警、內(nèi)勤或臨時工。
“黃?!钡纳饨?jīng):死亡駕駛人證件也被買賣
用來銷分的駕駛證信息是如何被黃牛掌握的?
在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中,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傅某偉為了從違章車輛銷分中賺取利潤,通過QQ聯(lián)系上了被告人曹某剛,曹某剛從遼寧鞍山當?shù)伛{駛員及同行處獲取了4367本遼寧籍駕駛證、身份證信息。傅某偉將該信息跟同行提供的違章車輛信息匯總后,非法提供給寧國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宦某,由宦某辦理銷分業(yè)務,共銷除車輛違章記錄11094條。
該案審理中,證人付某證言,自己從未駕車到過安徽,2015年曾將駕駛證借給別人使用過。而證人高某、徐某則證言,曾于2015年將自己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復印件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黃?!?,其均未駕車到過銷分所顯示的違章地點。
安徽淮北市中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中,被用來銷分的駕駛證,是已經(jīng)亡故的駕駛員。裁定書稱,2015年3月27日至5月2日,王某先后將常某等人提供的白濤等人的駕駛證信息(系非法購買,相關駕駛員已經(jīng)死亡但駕駛證尚未注銷)及相關違章車輛信息提供給交警部門的李某。該案涉及車輛120余輛,買賣的2000余條記分中,其中一次性記12分的100余條。
多份判決書顯示,“黃?!钡睦骀溁蜷L或短。一般是,第一層的“黃?!保召徚舜罅狂{駛證信息后,再賣給或者通過第二層級的“黃牛”銷分,而第二層“黃?!被蜣D(zhuǎn)手賣給第三層,或者直接買通交警部門處理違章的工作人員銷分。
“黃?!钡纳矸萦熊囕v中介業(yè)務員、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交警隊臨聘駕駛員及機動車檢車公司員工等。多份判例顯示,“黃?!辟I入的駕證分價格為5元~10元不等,而收取“客戶”的違章駕證分價格則是60元~100元不等。
上述安徽寧國法院的判例中,傅某偉給公安民警宦某的行賄金額,是每分50元。作案的一年多內(nèi),宦某共銷掉車輛違章記錄1萬余條,非法獲利23萬余元。
在云南省澄江縣法院的一份判決中,第二層級的“黃?!币δ城逋ㄟ^在交警大隊違法辦工作的妻子,邀請協(xié)警朱某冰、劉某、趙某共謀違法銷分,許諾中型以上貨車超速20%的給600元,超速50%及故意遮擋車牌的給1200元。2016年6月至12月,半年間,姚某清收到喻某等人好處費49萬余元,朱某冰分得11萬余元。
“內(nèi)鬼”的貪婪:調(diào)崗后仍不想失去手中的客戶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份判決中,被黃牛“圍獵”的交警部門工作人員,均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上述安徽淮北中院判例中,用死亡駕駛人證件銷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收受他人財物12500元,被定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法院認為,李某在違章當事人未到場、未核實違章者身份資料與違法信息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數(shù)字證書,進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違規(guī)辦理交通違章業(yè)務,是濫用職權行為。李某上訴稱量刑過重,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那些懷著僥幸心理違法銷分的協(xié)警,一旦嘗到了“甜頭”,很難收手。
廣東佛山順德法院的一起判例中,佛山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范某文在2014年5月、6月間,與李某商定,以簡易程序處理的違章10元一宗、一般程序150元一宗的提成,違規(guī)銷分。在違法處理了3000余條違章后,2015年3月范某調(diào)離工作崗位,但她不想放棄,找到其他有權限進行違章處理的同事,以簡易程序處理的違章提成5元一宗、一般程序處理的提成50元至60元不等的條件合作。
“她在外面接了一些交通違法的違章單……她說不能失去手中的客戶?!痹环赌澄挠握f加入銷分隊伍的證人崔某說。范某文最后被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2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掌握駕證信息的“黃?!庇袝r則成了香餑餑。這一來錢模式,被違法人員效仿。
在福建閩侯縣的一份判例中,2015年10月,被告人溫某輝非法收購外省籍駕駛人駕駛證分值,又收集福州地區(qū)實際違章車輛駕駛人信息,通過協(xié)警許某賀找其負責違章處理的同事、協(xié)警鄭某云違法銷分。5個月后,溫某輝向許某賀支付了13萬余元,許又分給鄭某云5萬余元,同時還打點另一協(xié)警王某1萬余元。2016年3月后,溫某輝繞開許某賀,直接與鄭某云聯(lián)系,鄭某云獲利2萬余元。鄭某云的“生意”做開了。同年3月,張某與鄭某云聯(lián)系,進行和溫某輝一樣的操作。同年4月,協(xié)警王某也與鄭某云商定,按照溫某輝的模式進行交易。
法院判決鄭某云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溫某輝犯行賄罪,獲刑1年;許某賀犯受賄罪,獲刑9個月。
越俎代庖:“黃?!敝苯舆M警務平臺,篡改信息
澎湃新聞疏理發(fā)現(xiàn),在37起判例中,有10起被告人被判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tǒng)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在上述判例中,一些內(nèi)勤在不具有進入車輛違章處理系統(tǒng)的權限下,通過盜用民警的帳號和密碼進入系統(tǒng),并違法銷分,而被定上述罪名。在“刑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臺前,部分“黃?!币蚺c國家工作人員結伙銷分,產(chǎn)生了對公安交通管理系統(tǒng)內(nèi)存儲的數(shù)據(jù)違法修改的后果,也被定罪。
黃牛的銷分“生意”可謂猖狂。
四川樂山中區(qū)法院的一份判決顯示,被告人曹某明為從事機動車違章處理、年檢等代辦業(yè)務,在未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合法授權及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其所屬手機下載、安裝“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應用軟件,并使用非法獲取的配備予交警用于登錄該平臺的賬號、密碼,自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非法查詢車輛、駕駛人信息107次。經(jīng)四川省公安廳網(wǎng)絡保衛(wèi)總隊檢驗,“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信息系統(tǒng)屬于國家事務領域的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曹某明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福建廈門湖里區(qū)法院的一起判例,犯罪更加直接:2015年2月至9月,機動車檢測公司員工吳某端,擅自將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其他駕駛人預留的手機號碼,改成自己的手機號碼或者賴某偉的手機號碼,并將他人駕駛證信息告知被告人賴某偉。賴某偉則招攬需要處理交通違章記分處罰的客戶,利用吳某端提供的他人駕駛證信息和手機收到的驗證碼,登錄廈門市交警網(wǎng)幫客戶處理交通違章記分處罰,每處理1分記分處罰收取100元,并與吳某端共同分配。
法院認定,吳某端一共篡改了86人預留的手機號,違法獲利8800元。吳某端、賴某偉均被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拘役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