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為養(yǎng)老與義女結婚并贈房后反而被訴離婚,法院:贈房無效
2018-10-10 17:15:00 來源: 廣州日報微信公號
  據(jù)廣州日報微信公號報道,2006年,44歲的阿娟與71歲的光叔(均為化名)雙方簽下《契約》,約定自愿結為義父義女關系,當光叔生活不能自理時,阿娟有責任主動照顧。作為回報,光叔立下遺囑,愿意將他和妻子共有的一處房產在他身后贈予給阿娟。
  2010年光叔原配去世。2015年光叔未告知子女就將該房屋過戶至阿娟名下,2016年雙方還領證變成夫妻。
  沒想到,婚后不久阿娟提出了離婚,光叔也起訴至法院要求取消之前簽訂的贈與合同。
  房產最終歸屬誰?昨日順德區(qū)法院給出了審理結果,稱兩人簽下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房子產權需變更回光叔名下。
  雙方定契約 擬遺囑欲贈房
  1999年,37歲的阿娟與64歲的光叔相識。2006年6月15日,阿娟與光叔簽訂《契約》,約定雙方自2000年開始自愿結為義父義女關系,雙方當親人一樣看待,相互關心,互敬互愛。當光叔生活不能自理時,阿娟有責任主動與光叔子女商量如何照顧光叔。
  2010年,光叔的妻子因病去世。2011年11月16日,光叔草擬了一份遺囑草稿,內容稱其愿意在身后將位于順德的一處房屋個人應得部分及所用的電器家私等贈送給阿娟。八天后,光叔到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辦理了遺囑見證。
  然而,光叔贈送的這間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登記在光叔名下。光叔妻子去世后,光叔及其四個子女依法均對該房屋享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
  由于房屋的房產證一直保管在光叔的4位子女處,2015年8月26日,光叔在未告知子女的情況下,通過將房產證掛失補辦的方法,將該房屋過戶至阿娟名下,房產登記的所有權取得方式雖為“購買”,但實際上阿娟未向光叔支付任何房款。
  2016年8月1日,阿娟與原配偶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光叔過戶給阿娟的房屋歸阿娟所有。阿娟離婚后,便搬入這間房屋與光叔共同生活居住。2016年11月11日,阿娟與光叔自愿登記結婚。2017年6月19日,阿娟將自己的戶口遷至上述房屋,該房屋戶主也由光叔變更為阿娟。
  沒想到,2018年2月5日,阿娟起訴至順德法院,要求與光叔離婚。
  阿娟認為,她與光叔雖然拿了結婚證,但實質上仍為父女關系。兩人一直分房居住。當初結婚只是平息子女的不滿。既然現(xiàn)在光叔與子女的矛盾已平息,目的已達到,阿娟便提出離婚,然而光叔卻拒絕,并提出要把贈與給阿娟的房屋過戶回自己名下。阿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娟認為雙方登記結婚只是“做個樣子”“假結婚”的說辭,既無證據(jù)證實,也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雙方認識多年,有較好的感情基礎。被告今年已經是83歲高齡的老人,在被告已經將幾乎所有財產贈與或交給阿娟管理的情況下,光叔已經對阿娟產生深度的依戀。
  最終,順德法院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予準許原告、被告離婚。
  焦點:房屋贈與合同還能撤銷嗎?
  2018年5月11日,光叔憤而將阿娟告至法院,要求撤銷此前的房屋贈與合同。光叔訴稱,妻子去世后,自己及其4名子女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產權。其于2011年11月辦理遺贈見證,要求將案涉房屋附條件遺贈被告阿娟,但未告知其他繼承人。2015年8月26日,案涉房屋以買賣形式過戶給了阿娟。
  原告、被告惡意串通,擅自處分由原告與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對其子女享有份額部分的贈與無效,被告應予返還。被告在與原告結婚后不到一年,就要求與原告離婚,不再履行照顧陪伴的贈與附隨義務。因被告不履行贈與義務,故原告有權撤銷贈與雙方當初擅自處分由其與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對其子女享有份額部分的贈與無效,被告應予返還。
  阿娟辯稱,自己已盡到照顧義務,十幾年來一直在關心、照顧原告,不同意原告撤銷贈與。光叔當時與子女矛盾尖銳,對家庭失去信心,經過認真考慮才將房產贈與給自己,并且房屋已辦理過戶。之前起訴離婚,是因為雙方存在誤會,現(xiàn)在誤會已消除,不再想和原告離婚,希望和原告共同生活,與原告有真感情。原告在2015年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雙方經過認真考慮在2016年登記結婚。
  判決:贈與合同無效 案涉房屋產權需變更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光叔與妻子于1959年結婚,并生育4名子女。案涉房屋于1998年購買取得,并登記在光叔名下。光叔妻子于2010年死亡,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光叔與4名子女均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暫未辦理遺產繼承分割。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光叔的4名子女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4名子女在庭審中均明確表示不放棄繼承,不同意光叔將房屋贈與阿娟,不要求對案涉房屋進行分割,同意將案涉房屋登記在光叔名下。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光叔最初是通過遺囑的方式,決定將涉案房屋遺贈給被告阿娟,同時對該遺贈附有履行義務,即要求被告阿娟要陪伴關心原告光叔至終老。但原告、被告雙方又辦理了該房產的過戶登記,完成了贈與行為,故原告、被告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系。
  涉案房產權最初是在原告光叔與妻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取得,當時屬于原告光叔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光叔的妻子死亡后,光叔及4名子女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未對遺產進行分割確權,因此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光叔一人名下,但實際應為光叔與4名子女共同共有。
  故原告光叔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涉案房產贈與被告阿娟,損害了4名子女的合法權益。且被告阿娟在明知4名子女會反對原告光叔將房產贈與她的情況下,伙同原告光叔采取故意隱瞞、惡意掛失補辦的方式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其行為已構成惡意串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故原告、被告之間就涉案房屋的贈與無效。原告光叔起訴要求撤銷贈與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由于其他共有人也同意將該房屋登記在原告光叔名下,故原告光叔請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該房屋的轉移過戶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順德法院作出判決,該贈與合同無效,阿娟需協(xié)助將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光叔名下。
  【編輯:朱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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