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邊停車一個月被罰16次,狀告交警未告知勝訴
2018-12-10 10:57:00 來源: 華商報


  華商報消息,路邊停車,一個月被罰16次,記48分,罰款3200元。雷先生認為“交警作出了16次處罰,但并未在車身粘貼過處罰通知,或以短信、電話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處于不知情狀態(tài),導致我未能及時糾正”(3月19日華商報A06版報道),遂將區(qū)、市兩級交警部門告上法院。
  昨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法院判決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車主:一個月被罰16次
  交警處罰不符合規(guī)定
  46歲的雷先生是陜西佳縣人,一直在西安城北以賣菜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開元路的菜市場。當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將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車停放在開元路上。昨日,雷先生回憶說,2017年9月初,他再次在開元路停車時,從后視鏡發(fā)現有人正在拍照,因為其未穿制服,他也沒有在意,他委托別人查詢后才發(fā)現,在短短的一個多月時間里,他的車有16次交通違法記錄,記48分,罰款3200元。
  雷先生說,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開大隊民警以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為由”下發(fā)了違法停車告知單,認定他停車時違法,要求接受處罰。但是,他認為交警的行為有違法之處,“交警作出了16次處罰,但并未在車身粘貼過處罰通知,或以短信、電話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處于不知情狀態(tài),導致我未能及時糾正?!?br>  交警:禁止停車標線
  明確告知該路段嚴禁停車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經開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同年12月26日,交警支隊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經開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在這份決定書里,針對雷先生“為什么沒有貼處罰通知,也沒有告知”的疑問,交警經開大隊稱,民警在開元路日常巡查時,發(fā)現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將車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劃有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的非機動車道上,執(zhí)勤民警拍照取證,證據照片已經明顯反映了該車輛特征、號牌、周邊道路狀況以及具體的違法行為,后民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guī)定,按照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將該違法行為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該路段道沿施劃了禁止停車和臨時停車的禁止標線,明確告知了駕駛員該路段嚴禁停車。作為駕駛人應當熟悉并遵守交通標志標線,不存在當事人認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
  法院:交警部門未粘貼告知單
  違反法定程序
  對于交警支隊的回復,雷先生指出,他違法停車的地方確實有“黃道沿”,但同時也劃有停車位。在既有黃道沿又有停車位的情況下,交警經開大隊直接按“黃道沿”禁停處罰屬于“事實不清”,由于不服交警經開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及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他于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同日立案后,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關于本案程序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北景钢校孢`法停放機動車占用非機動車道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因原告作為駕駛人不在現場、被交警經開大隊民警拍照固定相關證據。但被告在執(zhí)法過程中未依照上述規(guī)定在該機動車側門玻璃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故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綜上,被告經開大隊對原告雷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在行政復議階段,被告市交警支隊未認定交警經開大隊處罰程序違法的事實,作出維持該處罰決定確屬不當。依照《行政訴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開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兩級交警部門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昨日,雷先生說,交警部門罰了他16次,他只認了一次,交了一次罰款,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會前往交警隊,要求撤銷此前的處罰。
  律師:不依法粘貼告知單
  有謀取罰款之嫌
  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駱裕德說,這起案件中,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的程序上存在問題。司機違停了,交警應將處罰單張貼在車上,并告知不服可以行使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既是交警的告知義務,也是司機的知情權利。交警如果這么做了,本案司機何以被短時間內處罰16次后才知曉被罰?程序違法,為罰而罰,沒有起到教育的目的。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余偉安說,《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頒發(fā)以來,近幾年進行過幾次很大幅度的修改,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解釋來看,對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舉證責任來講的話,行政機關有舉證的責任,應該舉證證明其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顯然,在這個行政訴訟中,被告交警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法院確認這個行政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是有法律依據的。
  “這個判例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再一次對行政機關提出了要求。”余偉安說,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時候,一定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因為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對其在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時候,就不顧及程序的合法性,那是不行的。
  陜西高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瑾認為,依法行政不但要求實體合法,同時也要求行政程序必須合法。程序合法,程序正義才是看得見的正義。行政處罰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才能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保證廉潔執(zhí)法,同時也能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到本案中,交警不依法粘貼告知單,有誘人違法、謀取罰款之嫌,損害了交警的良好形象。 華商報記者 佘暉
  為法院力挺“程序正義”點贊
  此案最關鍵的爭議,是車主認為一個月被罰16次,而他本人卻一直不知情。從報道來看,未明確告知車主違停,倒不是工作疏忽所致,相反,在交警部門眼里,禁停路段不能停車,這本該是個基本交通常識,某種意義上,這才是交警采取如此“環(huán)保、低碳”執(zhí)法方式的關鍵原因所在。
  其實,連法院也不否認車主的確存在違法停放的情況,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法院認定,因為在現場執(zhí)法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所以交警屬于“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違停處罰中是否需要粘貼告知單,法院給出了明晰的態(tài)度。從法律程序上講,不服判決,此案理論上還可以提起上訴。但是,法院基于程序違法而做出的判決,其本身的意義和價值不可忽視。
  行政機關因為在執(zhí)法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這不但招來當事人不滿,甚至還被屢屢告上法庭??v觀各地近年來眾多“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大多就是因為程序違法,特別是在征求意見、文書送達、權利告知等程序方面的不規(guī)范、不合法問題較為普遍。
  法治,講求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者不可偏廢。尤其是對于執(zhí)法者來說,萬不可偏重追求結果的公正即實體正義,而不重視甚至忽視法律程序。當法院一次次力挺“程序正義”,這無異于是在提醒和倒逼行政執(zhí)法不僅要結果正義,執(zhí)法的過程更要合乎法律所要求的流程,不可隨意。從這個意義說,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的進一步增強,不僅僅需要行政機關自身的努力,還有賴于法院未來繼續(xù)力挺“程序正義”,從而促使權力運行更加制度化、規(guī)范化,讓權力真正用好。
  【編輯: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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